时间:2024-11-06 大 中 小 来源:河曲县公安局河曲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全县广大肉类产品生产经营者:
为进一步强化肉类产品全链条监管,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规范肉类产品市场秩序,维护广大群众消费安全,河曲县公安局、河曲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全县肉类产品生产经营者作出如下提醒告诫:
一、加强食品安全自查,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并落实相关要求。采购肉类产品应当按规定查验供货者营业执照等信息,查验国产畜禽产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进口肉类产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确保货票相符。
二、所有经营主体严禁采购、加工、经营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产品;严禁采购私屠滥宰、注水注药的肉类产品;严禁采购以假充真的假牛(羊、驴)肉及肉制品、掺杂掺假食用血制品等。严禁使用“瘦肉精”等违禁投入品。
三、肉类产品生产经营者应保持经营场所整洁卫生,具备相应的防蝇、防鼠、防虫措施,需冷藏冷冻销售的肉及肉制品,预制调理肉制品(含速冻类预制调理肉制品),应在符合温控要求的冷藏冷冻柜销售。
四、经营户应检查并核对肉类保质期和卫生情况,发现有异味、有酸败味、色泽不正常、有黏液、有霉点和其他异常的,应停止销售。
五、若肉类产品生产经营中有违法行为或执法部门接到群众举报,一经查实,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厉查处。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从严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要追究刑事责任。
倡导广大消费者要选择正规商家购买肉类产品,如发现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检验检疫不合格以及证货不符的肉类产品,请谨慎选购,并及时拨打12315,03507226608进行投诉举报,或者可向 hqxzhxzzfjspg@163.com 发送电子邮件提供相关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附件:
1、肉类产品违法犯罪有关条款项(部分).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