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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指南

 时间:2022-01-19       大    中    小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县行政复议体制改革部署要求,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了解和参与行政复议,充分发挥行政复议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不断提高政府依法行政水平和公信力,现发布本指南。

  一、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二)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经说明理由,可以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三)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的,可以一并对该规定提出审查申请; 

  (四)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五)申请人可以依法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六)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人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停止执行; 

  (七)申请人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申请人必须如实填写行政复议申请书,提交的证明材料要确保真实、准确、有效; 

  (九)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申请人协助调查取证的,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 

  二、行政复议申请条件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依据;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收到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三、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不服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作出的处理,按照《信访工作条例》的规定向有关部门请求复查、复核。 

  四、行政复议管辖范围 

  县司法局是县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承担县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职责,案件管辖范围主要包括:以县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县人民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  

  五、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六、行政复议办理期限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受理条件,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七、申请行政复议所需材料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如有第三人,按第三人数量增加份数)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是公民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单位批准该组织成立的文件、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三)授权委托材料(委托他人代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律师代理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函和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四)证据材料(含证据材料清单,申请人应在证据材料清单上签名或盖章) 

  八、行政复议申请接收方式 

  申请人可通过来信或者当面递交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的,请在信封上注明“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字样。 

  (一)接收部门:河曲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局(河曲县司法局) 

  (二)办公地址:河曲县西口镇黄河大街257号 

  (三)联系电话:0350-7224148 

(四)邮政编码:036500 

附件:
  1、附件1.docx
  2、附件2.docx
  3、附件3.docx
  4、附件4.docx
  5、附件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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