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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2月26日政协第九届山西省委员会
第二十五次主席会议通过,2017年12月22日政协
第十一届山西省委员会第五十六次主席会议修订,
2019年4月28日政协第十二届山西省委员会
第十五次主席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政协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是我省政协各参加单位、各专门委员会、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成员及无党派人士,围绕国家大政方针和我省重大决策部署,围绕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实际问题,通过政协内部适当方式,向全国政协办公厅、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是人民政协重要的经常性、基础性工作,是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方式,是社会舆情汇集和分析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紧紧围绕 “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省委决策部署,顺应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广泛汇集、反映社情民意,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谱写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山西篇章凝聚智慧和力量。
第五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要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体现统一战线特色,坚持密切联系群众,坚持问题导向。
第六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是政协委员的重要职责。政协委员要密切联系群众,重点联系本界别群众,加强调查研究,深入了解民情,充分体察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积极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每位省政协委员每年至少应反映一条有价值的社情民意信息。委员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的情况列入履职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予以通报。
完善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特邀信息员制度。政协山西省委员会办公厅聘请若干委员和专家学者为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特邀信息员。每位特邀信息员每年至少应反映三条有价值的社情民意信息。
第七条 政协山西省委员会办公厅、各专门委员会、调研和委员工作室要把做好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在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题议政会、对口协商会、界别协商会、提案办理协商会等协商议政活动以及视察、调研、提案、大会发言、团结联谊等工作中,重视收集、整理政协委员反映的重要情况和意见建议。每个专门委员会每年收集反映有价值的社情民意信息不少于50条。
第八条 政协山西省委员会办公厅、各专门委员会、调研和委员工作室加强与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各界别的联系,为他们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提供服务,充分发挥他们在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中的作用。
第九条 在政协山西省委员会调研和委员工作室设立专门的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机构,负责社情民意信息的收集、编辑、报送、反馈,以及有关组织、协调、服务、保密等具体工作。
第十条 政协山西省委员会调研和委员工作室加强与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机构的联系并接受指导;加强与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工作的联系与协作;加强与政协各市、县(市、区)委员会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的联系,做好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建立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情况调研分析机制。定期通报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情况。政协山西省委员会调研和委员工作室每年向主席会议报告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
第十二条 维护和保障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成员及无党派人士依照宪法法律和政协章程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的民主权利。
第十三条 政协山西省委员会定期表彰优秀社情民意信息、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第十四条 政协山西省委员会加强对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的领导,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加强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网络建设,提供畅通、安全、快捷的传递渠道。重视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队伍建设,加强信息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培训,加大经费保障支持力度,为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主席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政协山西省委员会办公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