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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8-02 大 中 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各界别及省辖市政协(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的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载体,是发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遵循“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服务。
第四条 提案工作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信息化建设,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我省各级政协要加强对提案工作的领导,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各界别以及省辖市政协,应当密切协作,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
第六条 政协山西省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提案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关于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
第七条 每届省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决定;负责第一次会议期间提案的审查立案工作,并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
第八条 每届省政协第一次会议闭会后,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提案审查委员会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本会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五年。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山西省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负责起草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向政协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向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二)制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组织征集提案,对提案者资格进行审查,做好委员知情明政服务;
(四)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处理。协商确定承办单位,按照分口交办的原则交办提案;
(五)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对提案答复进行审查处理,对办理不符合要求和提案者提出异议的,及时商请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六)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采取多种形式向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重要意见和建议;
(七)组织重点提案的遴选与提案的督办;
(八)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运用多种形式宣传提案及办理工作,实现提案工作公开化;
(九)组织提案工作学习研讨,开展提案工作理论研究;
(十)加强与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并接受指导;加强与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山西省政协办公厅以及承办单位的联系与协作;加强与市县政协的联系,互通情况,交流经验,指导工作;
(十一)加强与省政协委员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以及省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联系与协作;
(十二)依照本条例组织对优秀提案、承办政协提案先进单位和个人以及提案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十条 以提案委员会名义形成的重要文件,须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由提案委员会主任或负责日常工作的专职副主任审定、签发。
第十一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举行。
第十二条 提案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提案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省政协机关的组成部分。
第十三条 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省政协委员在任期内,可以个人名义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二)省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可以界别、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三)参加省政协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各界别,可以本党派、团体和界别名义提出提案;
(四)省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五)省辖市政协委员会,可以本级政协组织名义提出提案。
第十四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围绕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围绕全省的中心工作和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提案须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的质量要求,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郑重提出;
(二)提案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的建议;
(三)委员以联名方式提出的提案,发起人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列于第一提案者位置,参与提出联名提案的其余委员应署名;全会期间以界别、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召集人签名;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和省辖市政协名义提出的提案,须有该组织署名并加盖公章;
(四)提案一般应通过“山西政协网”提交。
第十五条 除以界别、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的提案外,其他提案可以在省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
第十六条 提案委员会要加强闭会期间的提案征集工作。提案者应当重视在闭会期间提出提案,可将有关调研报告或者在省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专题协商会议上的发言,按照规定程序转化为提案。
第十七条 提案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征集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予以立案。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根据提案的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或者分别办理单位。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所提意见和建议视不同情况以来信等方式转送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或参考。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国家明令禁止的;
(三)超出本省管辖职权范围的;
(四)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五)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六)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行政复议、仲裁程序,尚未结案的;
(七)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八)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九)指名举报的;
(十)执纪执法机关正在审查的违纪违法问题;
(十一)一案多事,无法确定承办单位的;
(十二)内容空泛且没有具体建议的;
(十三)属于学术研讨的;
(十四)所提问题已经解决的;
(十五)其它不宜立案的。
经审查将适宜公开的提案内容在山西政协网上发布。未予立案的提案,原则上作为来信转有关单位参考并在政协网上发布。在征得提案者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作撤案处理。
第十九条 提案委员会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要提案可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建议案形式向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提出。
第二十条 提案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对提案审查后,按照分口交办的原则,应及时交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山西省政协办公厅和山西省军区、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人民检察院等有关方面承办。
第二十一条 承办政协提案的中共山西省委及有关部门、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山西省政协办公厅、山西省军区、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人民检察院等有关单位和各市中共党委、人民政府等,应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山西省办理政协提案的规定》认真办理政协提案,并对提案作出书面答复,积极推动提案的办理落实。
(一)提案办理工作应当加强领导,健全制度,严格程序,保证质量。承办单位应当在接到提案三个月内对提案进行答复。对提案的答复应当按规定的格式行文,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发,并加盖公章。对未能采纳的要说明情况。
(二)委员联名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第一提案人;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和省辖市政协的集体提案,办理复文寄送提案单位;界别、小组或者联组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召集人。中共山西省委有关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报省委督查室;山西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报省政府办公厅督查室。所有办理复文及电子文本均须报送省政协提案委员会。
(三)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提案,承办口应指定主办和协办单位,主办单位应当主动协商,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主动将办理意见函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答复提案者;分别办理的提案,由各承办单位分别答复提案者。
(四)在办理政协提案的过程中,提案者可以通过提案委员会或直接与承办单位取得联系,了解提案的办理情况,参与提案的办理,在收到提案办理复文后,要认真填写《提案答复征询意见表》,及时向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和承办单位反馈对提案办理复文的意见。
(五)各承办单位在提案办理时,应当主动加强与提案者的联系与沟通,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并征询提案者对办理复文的意见。如提案者对提案办理结果不满意,省政协提案委员会根据情况建议承办单位重新研究,作进一步的办复。
(六)办理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省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和省辖市政协的集体提案,在书面答复前,承办单位须先征求提案者(单位)的意见。
(七)每年度提案办理工作完成后,承办单位要及时总结,并于当年十一月底前向省委督查室、省政府办公厅督查室和省政协提案委员会作出书面报告。
(八)将适宜公开的提案答复在政协网上发布。
第二十二条 提案的督办由省政协主席会议统一领导,省政协办公厅统筹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分工协作,提案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对反映我省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提案,反映党和政府亟待解决、人民群众普遍要求改进的提案,可以选作重点提案。重点提案包括重点督办提案和重点办理提案。重点督办提案由省政协确定;重点办理提案由承办单位确定。
第二十四条 重点督办提案由省政协提案委员会按照工作程序,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请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并报分管副主席审阅,提交省政协主席会议研究确定。提案委员会要加强与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和相关部门的联系与协作,加强重点提案的督办工作。
第二十五条 对于重点提案的督办,可以采用省政协主席、副主席、提案委员会和相关专门委员会领导,提案者、省政协委员、省委督查室、省政府办公厅督查室和承办单位以及新闻媒体参加的,通过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走访等方式进行督办,也可邀请有关单位或专家、学者参加。对当年不能办理的和提案不能解决的重要问题,要持续跟踪督办,推动提案的办理落实。
第二十六条 对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省政协各界别、各专门委员会和省辖市政协提出的重要提案,提案委员会根据情况应当报送政协主席、副主席,并提出督办建议,具体组织督办工作。对提案中的重要意见和建议,应当通过专报等方式报送有关领导。
第二十七条 对于未按期办理的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及时催办。必要时以新闻发布会、情况通报等形式对提案办理进展情况进行通报。
第二十八条 对提案的办理情况,在年度最后一次省政协常委会议上,由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向山西省政协常委会议通报提案的办理情况。
第二十九条 对于优秀提案、先进承办单位和个人、政协提案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政协山西省委员会或建议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山西省政协办公厅联合给予表彰。原则上每届评选表彰两次,在第三次和第五次会议举办。
第三十条 优秀提案的评选条件为:
(一)提案围绕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
(二)提案所反映问题针对性强,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具备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
(三)提案对决策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对改进工作有较为明显的作用;
(四)提案在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中有较为明显的成效。
第三十一条 先进承办单位和个人的评选条件
一、先进承办单位的评选条件为:
(一)提案承办单位主要领导重视,分管领导负责,有专人承办。提案办理工作有布置、有措施、有督促、有检查;
(二)提案承办单位办理工作制度健全,责任明确,程序规范,按时限规定书面答复提案者;
(三)及时进行提案综合分析和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总结;
(四)采取多种方式与提案者进行协商沟通,积极推动提案办理落实;
(五)多数委员对办理工作表示满意。
二、先进个人评选条件为:
(一)熟悉提案办理工作业务,掌握提案办理的有关规定,认真负责地做好承办提案的具体工作,在办理工作中成绩突出;
(二)认真做好办理提案的协调工作,及时总结报告本单位的提案办理情况,积极主动与有关承办单位和提案委员会加强联系;
(三)工作认真负责,把好办理复文质量关,答复格式规范,内容、文字无差错,及时反馈提案者的意见,做好提案的续办工作;
(四)积极主动做好与提案者的沟通联系,做好面商、解释等服务。
第三十二条 优秀提案、先进承办单位和个人以及政协提案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评选应当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优秀提案由承办单位推荐,先进承办单位和个人由提案者推荐,政协提案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评选推荐。省辖市政协由省政协提案委员会组织推荐,各县(市区)由各市政协推荐。推荐结果经省政协提案委员会组织评审后,报请主席会议审定。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经政协山西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实行。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山西省各地方政协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由政协山西省委员会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