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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11 大 中 小 来源:河曲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办,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成员单位:
根据忻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关于发布忻州市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的通告》要求,为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河曲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规定,经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批准,我县决定于2018年1月11日12时至1月15日24时(108小时),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二级)响应,到时自动解除。主要应急响应措施为:
一、健康防护措施
1.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心血管、呼吸系统疾病等易感人群减少户外活动,外出人员采取防护措施。
2.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停止室外活动。
3.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4. 露天大型户外活动延期或停办。
二、倡议性减排措施
1.公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要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工业和扬尘污染的排放。
3.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4.加大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实施扬尘控制措施力度。
三、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对纳入《河曲县2017—2018年秋冬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实施方案》和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停产限产名单的企业实施停产限产措施。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督导检查组加强对橙色预警管控企业督导检查,确保减排措施执行到位。
2.加密对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加大监管力度,保障各类堆场防尘措施到位,各类渣堆、土堆、料堆一律苫盖。
3.除应急抢险外,建成区停止所有房屋建筑、拆迁施工工地、市政、道路、水利、绿化、电信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混凝土现场搅拌。施工工地采取围挡措施,各类施工现场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物料应100%覆盖,裸露场地要加密洒水降尘频次(至少3次/日)。
4.建筑工地停止喷涂粉刷等使用有机溶剂的作业。
5.加密道路清扫保洁和洒水抑尘频次,减少道路扬尘污染。
6.拉运沙石和渣土的运输车辆、混凝土罐车全部实行禁行。
7.严禁核定载质量为2吨(含)以上的货车通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
8.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建成区内以柴油为燃料的重型货车以及非道路工程机械等停止使用。
9.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电力、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企业实施错峰运输,禁止运输车辆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的运输车辆除外)。
10.建成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1.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督导检查组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进行专项督察。各乡(镇)、居民办、经信、国土、水利、住建、公安、交通、环保、市场、安监、教育等部门,要对上述调控措施加强监督检查。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各单位于每日15时前将当天应急响应工作情况报县大气办。
河曲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2018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