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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曲县财政局2023年度会计监督检查结果公告

日期: 2024-08-07 来源: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精神,落实全省财会监督工作会议、市级关于财会监督检查行动文件精神,根据《山西省财政厅关于2023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晋财监[2023])13号和《忻州市财政局关于组织县级财政部门开展2023年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忻财监函[2023]14号)及相关政策法规要求,我局组成检查组于2023年8月15日至22日对河曲县禹龙水务有限公司和河曲县农业产业发展中心等2个单位2022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情况、会计基础规范执行情况、财政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了监督检查工作。  

  检查组按本年度重点检查内容,着重关注了企业会计准则执行、政府会计制度执行、预算管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情况。检查结果表明,以上单位较好地执行了相关财经法律法规,会计核算较为规范,会计信息质量较高。但检查中也发现一些问题:  

  1.固定资产账簿设置不规范,不能直观、全面体现单位固定资产明细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三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之规定;”;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帐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六十三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对会计帐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对帐工作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之规定。 

  2.未及时确认固定资产。违反了《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四十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和《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第二章第五条“通常情况下,购入、换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验收合格时确认;购入、换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自行建造、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在建造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之规定。 

  .会计科目使用错误。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第十三条:“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章第二十五条“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之规定。违反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三条“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对于机制记帐凭证,要认真审核,做到会计科目使用正确,数字准确无误。打印出的机制记帐凭证要加盖制单人员、审核人员、记帐人员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印章或者签字。”之规定。 

  .制造费用与管理费用使用边界不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三章第二十五条“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之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之规定。 

  .被检查单位内部控制方面都不同程度存在单据控制不规范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记帐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之规定。违反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第十二条“单位内部控制的控制方法一般包括:……(六)会计控制。建立健全本单位财会管理制度,加强会计机构建设,提高会计人员业务水平,强化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处理程序”;(七)单据控制。要求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经济活动业务流程,在内部管理制度中明确界定各项经济活动所涉及的表单和票据,要求相关工作人员按照规定填制、审核、归档、保管单据”和第二十九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支出内部管理制度,确定单位经济活动的各项支出标准,明确支出报销流程,按照规定办理支出事项”之规定。 

  针对以上问题,我局下达《财政会计监督检查整改通知书》,责成被查单位完善账务、健全制度、强化管理,要求被查单位对查出的问题进行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