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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2-09 大 中 小 来源:河曲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推动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中发〔2021〕1号)精神,按照《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晋建村字〔2021〕96号)和忻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忻市发〔2021〕7号)以及《忻州市巩固拓展住房安全保障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专项行动方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国脱贫攻坚总结表彰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市委“336”战略布局总体要求,继续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十四五”期间,在保持政策稳定性、延续性的基础上调整优化,逐步建立健全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二)总体目标
紧紧围绕农村现代化总目标,坚持“安全为本、因地制宜、农户主体、提升质量”的建设原则,结合乡村建设行动,深入推进农村危房改造,确保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危房改造计划根据当年“存量全面清零、增量及时解决、变量动态保障”实际需要的危房改造数量调整,不限指标、不限名额,确保2025年农村危房静态清零。
二、重点任务
(一)改造对象
居住在经鉴定或评定确属C级、D级危险房屋且该住房为农户唯一住房或无房的农村低收入群体,具体为农村易返贫致贫户、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度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等6类重点对象,已实施农村危房改造但由于小型自然灾害等原因又变成危房且农户符合条件的,可将其再次纳入支持范围。
(二)申请程序
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中住房安全未保障的,可由农户本人向村委会提出申请,按照村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工作程序组织实施。对于保障对象中失能失智无法提出申请的特殊人员,由村委会帮助提出住房保障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退役军人、军烈等重点优抚对象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1.个人申请。符合农村危房改造对象的家庭,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农村危房改造申请表》,同时提供户籍、住房和低保等证明材料。
2.评议公示。村民委员会对收到的危房改造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初定危房改造对象,并予以公示,广泛听取群众意见。评议公示后,对符合条件的,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后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和依据。
3.审查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要及时进行审查。必要时,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住房和家庭经济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报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所在村委会,并说明原因。审查结果应在乡(镇)人民政府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4.认定审批。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材料按照职责划分进行认定审批,同时将审批结果反馈乡(镇)人民政府。
(三)改造方式
根据房屋危险程度和农户改造意愿合理选择改造方式,原则上C级危房应修缮加固,D级危房有修缮价值的应修缮加固,没有修缮价值的应重建。以农户自建为主,对于自筹资金和投工投劳能力弱的特殊困难农户,可采取统建农村集体公租房,修缮加固现有闲置公房等方式供周转。村集体也可以协助盘活农村闲置安全房屋,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进行租赁和置换,地方政府可给予租赁和置换补贴。
(四)改造标准
1.面积标准。拆除重建、无房户新建住房的面积标准由各乡(镇)和村委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根据农户改造意愿、家庭人口数量等情况具体确定。建筑面积下限可参照1人户不小于20平米、2人户不小于30平米、3人及以上户不小于人均13平米。建筑面积上限可参照“四办法、一标准”的“农村自建低层房屋”要求,控制在300平方米以内,两层以下,跨度小于6米。做到既保障住房安全,又不因建房加大农村低收入群体负担。
修缮加固的C级和D级危房按照原住房面积实施。
2.建设标准。修缮加固的住房应满足以下要求:危险点构件全部更换或维修;房屋安全隐患全部排除,达到安全住房要求。新建住房应满足以下要求:选址安全;基础牢靠,结构稳定,强度满足要求;抗震构造措施齐全、符合规定;围护结构和非结构构件与主体结构连接牢固;建筑材料质量合格;具备卫生厕所,做到人畜分离;建筑面积符合政策要求;房屋达到住房安全要求。鼓励推广绿色建材应用和新型建造方式,推进水冲式卫生厕所入户改造和建设,结合农村危房改造同步实施节能改造,提高农房保温隔热性能,降低建筑能耗,改善农村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
(五)日常管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县城乡建设部门反馈的认定结果,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农户房屋安全隐患,认真组织实施危房改造,确保按照进度要求使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在农村危房改造施工期间,乡(镇)规划建设办公室应逐户开展现场质量安全巡查,并做好相关工作记录,同步完善危房改造农户纸质档案。巡查项目主要包括地基基础、承重结构、抗震构造措施、围护结构、建筑材料等,重要施工环节必须实行现场检查,存在问题的要当场提出措施进行整改,切实提高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县城乡建设部门要每年对承担农村危房改造任务的乡(镇)巡查,对农村危房改造对象进行现场抽查。
(六)资金补助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补助采取农户自筹资金为主、政府予以适当补助的方式。各乡(镇)、村要依据改造方式、改造标准、成本需求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等不同情况,统筹评估、分类确定补助标准。对于各乡(镇)和村集体组织实施加固改造、统建的,可在明确改造标准、征得农户同意并签订协议的基础上,将补助资金直接支付施工单位。
(七)竣工验收
农村危房改造竣工、经村委和乡(镇)初验后,将农村危房改造农户纸质档案及时报送县城乡建设部门,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开展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由农户、村级组织代表、乡(镇)工作人员、城乡建设部门工作人员共同实施,修缮加固的房屋应经鉴定(认定)安全为验收完成。凡验收不合格的须积极组织整改,确保改造后的房屋符合安全要求。县城乡建设部门竣工验收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向本级财政部门提出拨付补助资金的申请。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加强住房安全保障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的领导,及时对应成立县级住房安全保障巩固衔接组,实行双组长制,统筹做好相关工作。
(二)加强职责划分。
农户是实现其住房安全的责任主体,对于发现的房屋安全隐患,应提出危房改造申请并组织实施。实施危房改造的农户应充分参与改造方案选择、筹措资金、投工投劳、施工过程质量监督与竣工验收等全过程。
村民委员会负责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危房改造对象进行评议、初定、公示、报送乡(镇)人民政府,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实施危房改造。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危房改造对象进行审查、公示、报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具体组织实施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危房改造。
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组织编制农村房屋安全性鉴定、建管等政策规定和技术要求并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监管;民政部门负责认定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低保边缘家庭;乡村振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认定因灾因病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度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乡村振兴部门负责认定农村易返贫致贫户、符合条件的其他脱贫户。
(三)加强技术指导。严格执行农村危房改造农户纸质档案管理制度,一户一档,录入农村危房改造信息系统。严格落实农房建设“四办法、一标准”,因地制宜编制符合安全要求和农民生活习惯的农房设计通用图集或农村居民住房导则,免费供农户参考和使用,引导农户选择低成本的改造方式。要加强农村建筑工匠等技术力量培训,指导农户和承建的农村工匠签订施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义务。
(四)加强舆论宣传。充分运用各种宣传手段,多渠道、多维度、多形式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不断增强农村群众房屋安全意识,激发农村群众在投工投劳、质量安全监管的积极性、主动性。要积极探索资金补助标准、危房改造方式、日常维修管护等方面的有效做法,及时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好经验、好做法,进行宣传和交流,促进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各项工作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