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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立即清除河道内妨碍行洪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3-01-29       大    中    小     

  一、起草背景及必要性

  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入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部署,加强河道管理保护,保障汛期河道行洪畅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守住防洪安全底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山西省总河长令01号)等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立即对我县境内河道范围内妨碍行洪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清除。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目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关于“清四乱”等工作的要求,坚持“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设障责任人明确的由设障单位和个人在限期内清除,设障单位和个人不明确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清除。期限为2022年5月20日前。逾期不清除的,将依法强行清除。 

  县河长办成员单位对有关工作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整治重点:对下列问题进行排查整治。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的阻水厂房、仓库、光伏电站和大棚等工业和民用建筑物、构筑物由所有人负责拆除或搬迁。  

  (二)河道管理范围内阻水的围堤、道路、渠道由管理单位负责清除;属于林地范围内的阻水成片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处置方案并限期处置;高杆作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种植结构调整计划,并严格执行。  

  (三)河道管理范围内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工业废弃物等由责任单位或个人负责清除。危险废物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责令相关责任单位整改清除并进行处罚。  

  (四)河道管理范围内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道路、渡口、管线、渡槽、取水口、排污口等违法违规岸线利用项目,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整改通知,由城建交通、农业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能组织整改。对严重影响行洪的依法依规限期拆除;对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五)非法采砂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等部门进行整治。 

  三、保障措施 

  此项工作以乡(镇)为单元组织实施。各乡(镇)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政府主导、河长挂帅、农业水利部门、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建交通等有关部门协同的联动机制,落实各项具体任务,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切实抓好清理整治工作。 

  各乡(镇)要把全面开展清理整治工作纳入到河长制考核内容,确保行动效果。要建立督查制度,明确督查重点,强化任务分解,对消极应对、组织领导不力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按照有关问责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县河长办将加强对乡(镇)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并适时组织对重点河段开展抽查检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并将结果及时通报。 

  四、文件的解读部门 

  解读部门:河曲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相关文件:河曲县人民政府关于立即清除河道内妨碍行洪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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