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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 政策解读

 时间:2020-05-07       大    中    小      来源:山西省政府门户网站

  1. 为什么要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  

  答:城镇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是城镇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的重要渠道,是满足人民群众就近入园需求的重要保障。按照《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的规定,老城区(棚户区)改造、新城开发和居住区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应将配套建设幼儿园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201811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规范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使用,并要求对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情况进行治理。2019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部署开展专项治理,通过全面摸排、分类整改,集中解决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扎实推进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将小区配套幼儿园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省政府办公厅4月印发了《关于开展全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 

  2. 这次治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这次治理工作重点聚焦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环节的突出问题。一是解决规划不到位、建设不到位问题。针对小区配套园没有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规划或规划不足,或有完整规划但建设不到位的,要求各地严格依标配建幼儿园,通过补建、改建,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解决配建问题。二是解决移交不到位问题。针对小区配套园没有按照相关规定交给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小区配套幼儿园在建成后及时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未移交的限期移交,已挪作他用的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收回。有关部门要尽快为移交幼儿园办理土地、园舍移交和资产登记手续。三是解决不普惠的问题。对于已移交教育行政部门的幼儿园,必须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办成公办幼儿园的,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及时落实省定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做好幼儿园的土地、房屋登记手续、机构编制、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教师配备等工作。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教育等相关部门要加强资质、管理能力、卫生安全及保教质量等方面的审核,给予相关优惠政策和经费资助,做好扶持与动态监管工作。 

  3. 这次治理工作如何开展? 

  答:按照国务院要求,此次治理重点聚焦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环节的突出问题,提出分步治理的要求,明确路线图和时间表。一是全面排查。《通知》要求各地以区县为单位于2019年4月底前完成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情况的全面摸底排查工作。针对规划不到位、配建不到位、移交不到位、使用不到位等情况,分别列出清单,建立台账。二是全面整改。要求各地根据摸排出的问题,按照“一事一议”“一园一案”的要求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方案,逐一进行整改,实行销号管理。2019年6月底前,完成已建成未移交的配套幼儿园的移交手续。2019年9月底前,对于需要回收、置换、购置的,完成相应工作。2019年12月底前,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配套幼儿园,完成相关建设规划,2020年12月底前,完成配建项目竣工验收。三是监督评估。在各地全面自查和全面整改的基础上,对各地加强督导、监督和评估,并适时抽查关键环节,通报落实不力、整改不到位的地区。 

  4. 如何确保治理工作有效实施? 

  答:为确保治理工作的有效实施,《通知》提出了三项明确要求。一是建立治理工作协调机制。省级层面成立山西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协助分管教育工作的省政府副秘书长担任,成员由教育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自然资源厅等单位负责同志组成,建立治理工作双办公室制度,双办公室设在教育厅和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加强对治理工作的沟通协调,突出强调政府统筹协调作用,切实把摸底排查、全面整改等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二是落实相关部门责任。针对整改出现的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土地、建设以及和幼儿园运转相关的机构编制、教师配备等问题,明确主责部门及配合部门,压实治理和监管责任,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予以解决。三是确保治理实效。明确市、县人民政府职责,强化宣传引导和督促检查,畅通群众反映意见渠道,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对在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造成学前教育资源严重流失等失职渎职行为和违法违纪案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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