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12 大 中 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控制散煤污染,持续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关于印发河曲县2023-2024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河环委办发〔2023〕15号)等要求,县政府决定调整禁煤区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煤区范围
禁煤区范围为:古渡小区—圆通街—博林路(南元村七队路)—南环街—圆通路—向阳街南50米—青年路—移新西路—唐坪南路—开元路—黄河大街北100米—汇源路—育才街—益民北路—滨河小区—隩滨大道—古渡小区围合的区域,合计7.579平方千米。
二、禁煤区管理规定
(一)在禁煤区内全面采用清洁能源取暖,严禁储存、销售和燃用煤炭及其制品。
(二)禁煤区内的单位、经营户和居民户要自觉清理现有煤炭燃料及其制品。
(三)对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生态环境、城建交通、发工科商(能源)、公安等部门及西口镇人民政府依法没收煤炭燃料及其制品和燃煤设施,并进行处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视情节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禁止运输煤炭车辆违规进入禁燃区;禁止任何企业和个人向禁燃区销售煤炭及其制品;在禁煤区外应当加强民用散煤的管理,禁止销售和使用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违反规定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发工科商(能源)、城建交通、公安交警等部门及所在乡镇依法予以查处。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擅自储存、运输、销售、使用燃煤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劝阻和举报。举报热线:12315、12369。
三、县政府将根据总体规划、清洁取暖状况和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要求,适时调整禁煤区范围,并予以公示。
四、本通告下发后,2021年12月13日印发的《河曲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煤区的通告》(河政发〔2021〕32号)同时废止。
本通告由市生态环境局河曲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河曲县禁煤区示意图.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