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07 大 中 小
为确保全县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山西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意见》《山西省森林和草原防灭火工作导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火源管理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颁布封山禁火令,望广大干部群众自觉遵守,认真执行。
一、禁火范围及时间:全县范围内的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100米范围内实行全年封山禁火;森林防火特险期(3月15日~5月15日)实行全县域封山禁火。
二、封山禁火区域内,未经许可,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及农事用火。严禁携带火种进入禁火区域。坚决杜绝在禁火区内进行焚烧秸秆根茬、烧荒、燎堰、烧烤、吸烟、爆破、枪械狩猎等一切可能引发火情的活动。
三、清明节等祭祀活动期间,严禁在坟头、野外焚香烧纸、点蜡、燃放烟花爆竹,倡导种植常青树、敬献鲜花等文明祭祖新风。
四、在禁火区内确需野外生产用火的,必须向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授权机关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用火。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好秸秆综合利用、还田离田等工作,禁止在田间地头焚烧秸秆、杂草、废旧地膜、树叶及垃圾等。
五、对在封山禁火区域内违反相关规定、不接受检查、不听劝告、擅自野外用火者,引发森林火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公安等部门依法严厉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乡(镇)、村、林场及有关单位要对林区、生态项目区、重点地段安排专人负责,24小时严防死守。要进一步加强护林防火物资储备,充实护林防火队伍,强化扑火队伍训练,加强应急值守和隐患排查,确保全县森林资源安全和社会稳定。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和义务对违反本禁令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值班、举报电话:12119、72217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