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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河曲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曲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工作安排,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不断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工作,有效有序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保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切实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
1.2 编制目的
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规范有序、科学高效的应急体系,持续增强应急管理能力、应急救援能力、应急保障能力、社会协同应对能力,全面提高政府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为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创造有利条件、提供重要支撑。
1.3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忻州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忻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应急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我县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纲,用于指导我县突发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5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思想。牢固树立“两个至上”理念,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负责制,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事件风险、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同时切实加强对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坚持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防救结合。提高全社会防范意识,落实预防措施,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物资准备等各项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因素及时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采取果断措施,组织救援,控制事态扩大蔓延,把事件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应急管理机构统筹协调,行业(领域)部门源头防控、协同应对的作用,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
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根据突发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事件实行分级处置。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参与先期处置和应急指挥工作。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充分发挥我国的政治优势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指导优势,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注重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和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形成政府和社会力量协调配合、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
坚持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新时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应建立健全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军队非战争军事行动力量为突击、专业救援队伍为协同、社会救援力量为辅助的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健全完善与各类救援力量的协同联动机制,确保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坚持依法规范、科技支撑。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加强公共安全科学技术和先进装备的开发推广应用,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
1.6 事件分类分级
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等、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群体性活动事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职业中毒事件、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突发大面积停电停气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舆情突发事件等。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突发事件分级标准是突发事件分级处置和信息报送的依据,各类突发事件分级标准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应县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各类突发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事件可能和其它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1.7 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
1.7.1分级应对
突发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类应对、协调联动。
判断为一般突发事件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事发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应做好先期处置。必要时,报请市人民政府相关牵头部门响应支援。涉及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由县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协调应对。判断为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由县人民政府统一指挥进行先期处置,在上级政府统一指挥下开展协同处置。
县直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行业、领域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7.2响应分级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等根据突发事件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复杂,处置不当后果严重的,或发生在重要地区或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时期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
各类突发事件具体响应分级及其标准应当在县级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原则上,处置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的响应由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决定,组织指导、协调和指挥先期处置;处置一般突发事件的响应由分管行业领域的县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决定和组织指挥应急处置。上级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事态发生情况及时对响应级别进行调整。
乡(镇)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级别可参照县级相关预案,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设置。
1.8 应急预案体系
1.我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河曲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县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规定了县人民政府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工作原则、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由县人民政府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实施,是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开展突发事件处置的规范性文件。
(2)河曲县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此类预案主要是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牵头或相关单位牵头组织制定,经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印发实施并抄送市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3)河曲县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县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本行业、本领域突发事件制定的预案,由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报县人民政府备案后实施。
(4)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基层应急预案。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社区、村委会等法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针对面临的风险,制定应对工作应急预案。
(5)大型活动应急预案。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备案。
预案制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的发展和变化,及时修订、补充、完善各类预案。
2 组织指挥体系
在县委的统一领导下,县人民政府是全县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统筹制定全县应急管理政策措施,组织防范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县级应急指挥体系由县人民政府应急总指挥部(以下简称总指挥部)、县人民政府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专项指挥部)组成。总指挥部、专项指挥部是县级应对突发事件的指挥协调机构。
突发事件发生后,原则上由专项指挥部负责应对,必要时由总指挥部负责应对。
2.1 河曲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
为应对各级各类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我县成立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负责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应急管理工作的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灾害防治、事故防范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协调推进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统一领导组织指挥河曲县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各专项指挥部开展工作,协助配合上级政府先期处置县域内的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负责制定修订河曲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编制河曲县应急管理发展规划。
总指挥部总指挥由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常务副总指挥由常务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副县长、县政府办主任担任,成员由县直及驻县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组成。
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总指挥部办公室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应急处置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总指挥部的工作要求,督促落实总指挥部议定事项和工作安排,负责做好总指挥部日常工作,指导协调专项指挥部办事机构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全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向总指挥部提交全县灾害和事故情况报告,研究提出总指挥部重点工作安排建议,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参与各类灾害和事故应急救援救助,协助总指挥部做好灾害和事故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协调专项指挥部对突发事件发展态势提出应对建议,协调做好灾害和事故发生后的救急、救援、救灾工作。
总指挥部成员单位:县政府办、县委宣传部、县财政局、县发工科商局、县公安局、县农业水利局、县城建交通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民政人社局、县应急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教体局、县文旅局、县卫健局、县信访局、县司法局、县审计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医保局、市生态环境局河曲分局、县产业集聚区发展中心、县交警大队、县人武部、县消防大队、武警河曲中队、县气象局、县公路段、县供电公司、人行河曲支行、电信、移动、联通公司、各乡(镇)人民政府等。
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方针政策,执行省、市、县党委、政府决策部署,按照总指挥部要求,依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负责制定与实施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明确专项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和响应分级标准;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救援、恢复重建等工作;负责突发事件防范、应急资源保障等工作。
2.2 县级专项指挥机构
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下设17个专项应急指挥部,分别是:
(1)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县关于防震抗震工作的决策部署,组织指挥一般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县关于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决策部署,组织指挥一般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
(3)防汛抗旱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县关于水旱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组织指挥一般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4)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县关于地质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组织指挥一般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5)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县关于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组织指挥一般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县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组织指挥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7)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县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组织指挥一般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8)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县关于交通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组织指挥一般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9)文化旅游事故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县关于文化旅游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组织指挥一般文化旅游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0)城乡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县关于城乡建设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组织指挥一般城乡建设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1)校园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县关于校园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组织指挥一般校园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2)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县关于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组织指挥一般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13)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县关于生态环境工作的决策部署,组织指挥一般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4)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县关于公共卫生工作的决策部署,组织指挥一般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5)市场监管事件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县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和疫苗安全的决策部署,组织指挥一般市场监管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6)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县关于动物疫情工作的决策部署,组织指挥一般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17)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县关于社会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组织指挥一般社会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专项应急指挥部在总指挥部具体指导下,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应急救援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统筹协调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防范和组织应对工作,负责相关部门和行业领域相关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应急预案体系、责任体系等建设,协调相关部门和行业领域加强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全过程管理。
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相应突发事件应对的牵头部门,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制定、修订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协调开展相应突发事件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工作,组织桌面推演和实战演练,协调各方面力量参加应急救援行动,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相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推进调查评估和善后处置工作,报告和发布相应突发事件信息,指导各乡(镇)相应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经总指挥部研究可以对专项指挥机构设立进行调整。对于17个县级专项指挥机构没有涵盖的其它突发事件应对指挥机构,在相应县级专项预案中予以明确,为应对有关突发事件现场指挥机构设立提供依据。
2.3 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县政府办:负责传达和落实县政府领导指示,协助处理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向县人民政府反映的重要问题;协助处理需由县人民政府处理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委宣传部:负责归口管理本县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工作;提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新闻报道意见;按照指挥部有关要求,做好本县紧急处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情况的新闻发布工作;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新闻报道工作;网信部门加强对突发事件的舆情引导。
县财政局:负责将县级负担的应急资金列入部门预算(日常应急管理费用、预案编制修订审查费用和预案大型演练费用等);大型综合演练单独按项目预算安排,一般演练在正常工作经费中列支;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安排应对突发事件重大建设项目资金。
县发工科商局: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安排突发事件应对重大建设项目;管理全县应急救灾有关物资储备,根据县应急局的要求,实施应急救灾物资采购,负责县级救灾物资储备、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县应急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制定市场价格监测、价格应急措施等;负责通讯企业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负责协调应急工作中的通信保障工作;负责人民防空应急工作;负责组织和开展防空救援工作,保障各类防空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县公安局(含交警):负责道路交通事故、恐怖袭击事件、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等应急工作;负责民爆企业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治安保障、交通管制和抢险救援等工作;负责异常天气(台风、暴雨、浓雾)条件下的公共秩序等。
县农业水利局:负责处理河道采砂引起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负责全县水旱灾害防御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调度方案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水情监测预警工作;负责山洪灾害防治和监测预警工作,组织指导行业水毁防洪工程设施的修复;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的工作;承担暴雨、洪水、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组织指导水利工程重大险情处置;负责组织农技人员帮助指导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恢复农业方面生产、发展工作;负责农作物疫情、农业生物灾害应急工作;负责畜禽传染病疫情的监测、报告与防控。
县城建交通局:负责或协调公路部门处理因气象灾害、火山、破坏性地震、地质灾害以及危化品运输交通事故造成的干线公路瘫痪处置和修复;负责水上交通事故;负责汽车站线路异常人群拥挤事故处置;负责应急事件交通工具和道路保障等;负责处理建筑物倒塌和建设工程的安全事故,城镇燃气、供热系统事故的处置;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供气保障工作;负责城市道路、桥梁、井盖、垃圾处理、照明设施、扬尘污染治理等领域的应急处置。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对地质灾害损害情况进行调查;配合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相关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协调上级部门进行灾害评估、评审;做好受损房屋或村庄规划建设;负责重大野生动物疫情、林业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及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早期处置工作。
县民政人社局:负责组织救灾捐赠工作;承担自身无力克服因灾引起吃、穿、住、医等生活困难的灾民的救济工作;协同县应急局负责灾害灾情处置和灾后救助工作。
县应急局:负责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县直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全县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政策措施,组织编制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负责编制事故灾难类、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牵头建立全县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组织、指导、协调事故灾难类、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负责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组织参与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的跨区域救援工作。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突发事件发生后的市场秩序监管和流通商品质量监管;负责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事故的事故报告、调查、处理;负责应急物资及产品生产的质量监督;负责食品质量安全事故、突发事件发生后的食品、药品监管;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处理因药品和医疗器械事故引发的群体事件;负责经济安全中物价稳定应急工作;负责灾区物价稳定工作。
县教体局:负责涉及学校的突发事件处置;负责学生应急常识教育;负责恢复灾后教学秩序;负责大型体育赛事及群众体育活动引发的事故等突发事件处置。
县文旅局:负责牵头协调、指导文化、旅游安全和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大型文艺演出引发的事故等突发事件处置。
县卫健局:负责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受伤群众及抢险救援人员的医疗救治和医疗卫生保障工作;主要承担伤员、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和检测样本采集;职业病事故的应急工作和事故处理;负责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做好相关人员的心理危机干预。
县信访局:负责牵头处理信访引发的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审计局:负责向县政府提交县本级应急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负责审计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应急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县司法局:负责协调机关公务员、法律服务工作者积极开展突发事件的法律宣传和法律服务工作;负责做好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制发的有关应急工作方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涉军群体赴省赴京上访事件的处理。
县医保局:负责涉及医疗保险、大病互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事件的处理。
市生态环境局河曲分局:负责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全县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以及其他应急工作中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全县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
县气象局:负责发布天气预报、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为防灾、抗灾、救灾提供气象服务。
县人武部:负责组织协调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县消防大队:负责火灾事故的应急工作;负责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承担或参加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统计火灾损失。
武警河曲中队:负责参与抢险救灾,协助维护应急工作中的社会秩序。
县公路段:负责辖区内公路小修保养、大中修及水毁抢修,公路绿化,保持辖区内公路畅通。
县供电公司:负责应急电力供应保障,组织进行灾区电力设备抢修,恢复电力供应。
人行河曲支行:负责监测辖区内金融风险。
电信、移动、联通公司: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备,协调配合做好应急宣传动员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产业集聚区发展中心:负责做好本区域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配合县人民政府和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在本地的应急处置或先期处置工作。
其他单位按照职责做好有关应急工作。
2.4 现场指挥部
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可视情派出相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各方协同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指定负责同志担任,成员视实际情况由县直有关部门等单位领导同志、突发事件发生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同志组成。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预警监测、抢险救援、情报信息、群众生活和基础设施保障、医学救援、社会治安和善后处置、信息发布及新闻宣传、调查评估、生产恢复和灾后重建、专家组等工作组。现场指挥部应按照《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有关要求成立临时党组织。
县各有关部门应对突发事件职责在县级专项应急预案里体现。
2.5 乡(镇)组织指挥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应参照县级做法,设立本级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机构,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应急管理的决策部署及工作要求,统一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统筹制定修订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应急管理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应急体系规划、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等重大问题,组织防范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相邻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联动机制,鼓励成立联合指挥机构,共同做好区域性、流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村庄、社区等基层组织要结合实际设立或明确应急管理领导职责。
2.6 专家组
县总指挥部及各专项指挥部应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并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由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公共卫生、应急保障等相关领域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
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安排,开展或参与调查研究;参加县人民政府和行业内召开的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会议,对各类突发事件进行分析、研判,提出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应急处置工作;参与县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为县人民政府建立应急管理基础数据库和专家库建设提供指导;办理县人民政府及县应急指挥部委托的其他工作。
3 运行机制
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应建立健全全县应对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工作运行机制。
3.1 风险防控
3.1.1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建立健全风险防控预防机制,坚持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提升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风险早期识别和预报预警能力。
县直有关部门要结合本行业领域实际,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研究制定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控办法,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3.1.2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直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社区、村、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和隐患。对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要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和应急预案,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一些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社会问题,要研究采取政策、法律等治本措施,力求从根本上解决;必要时要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政府通报。
3.1.3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直有关部门要对国家战略物资储备库、重点水利水电工程、重大油气输送管道、重大油气储运设施、铁路干线、超高压输变电工程、大型桥梁、重要通信枢纽、支付清算系统等重大关键基础设施的选址、布局、设计,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论证,加强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安全监督,增强防灾抗灾和风险管控能力。运营与维护单位要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和风险管理制度。
3.1.4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城乡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建设,抓好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完善以城乡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以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按照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
3.1.5企业要开展危险有害因素辨识评估,加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高危行业企业要全部构建完成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3.1.6各行业领域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主要牵头部门于每年年底对下一年度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和预测分析,并跟踪研判,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县委县政府,抄送县应急管理部门。
3.2 监测与预警
3.2.1监测
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直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自然灾害类、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其他突发事件牵头部门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施、设备,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建立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涉灾部门等相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深入开展自然灾害联合会商和综合研判,做好监测监控和预警预报,强化突发事件区域联防联控。
3.2.2预警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
(1)确定预警级别。按照国家有关预警级别的标准,县直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预警级别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对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有关部门收集到突发事件可能发生的征兆信息后,组织进行分析评估,研判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对其他突发事件,要根据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发出通报提醒或警示信息,必要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安全提醒。
(2)发布预警信息。经分析评估结果确认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根据分析评估结果,按有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或相应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
(3)采取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方面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增加观测频次,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②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
③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④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⑤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⑥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⑦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尽量转移重要财产;
⑧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⑨有关地区和部门发布预警后,其他相关地区和部门及时组织分析本地区和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
(4)解除预警措施。当突发事件风险已经解除,发布警报的政府或有关部门要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3 信息报告
3.3.1信息报告责任主体
突发事件发生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当地或上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事发单位、各级各有关单位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责任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村委会和有关单位建立专(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
3.3.2信息报告的程序和内容
突发事件发生或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基层网格员及有关社区、村、企业、社会组织及监测网点等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县委县政府要求,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信息。有关主管部门要向县人民政府通报突发事件信息,事发地乡(镇)党委、政府按照规定向县委县政府和专项指挥机构报告信息。
对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事件信息报告时限的,在相应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部门预案中进行明确。
信息报送内容一般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等。
信息报告应当坚持“边处置边报告、边核实边报告”原则,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做到及时、客观、真实、准确,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突发事件涉及港澳台人员和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需向有关国家、地区通报信息的,按照相关规定由县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办理。
4 应急处置
4.1 先期处置
(1)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力量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救护,加强个体防护;向事发地乡(镇)政府及县直有关部门报告。对因本单位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负责人要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2)事发地的村民委员会(社区)和其他组织要根据预案,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或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事发地的乡(镇)政府要根据预案或上级政府的决定、命令,调动应急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4)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在向上级政府报告的同时,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派出现场应急指挥部,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2 分级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或需县人民政府协调处置的突发事件,依据县人民政府领导指示或根据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请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意见等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必要时提请总指挥部审议确定。
(1)一般突发事件: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由分管行业领域的县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决定启动响应和组织指挥应急处置,事发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应做好先期处置。必要时报请市人民政府相关牵头部门响应支援。涉及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由县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协调应对。
(2)较大突发事件以上:由县人民政府统一指挥进行先期处置,由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响应,组织指导、协调和指挥先期处置,领导和指挥先期应急救援行动,直到市应急指挥机构开始承担并履行职责后,在上级政府统一指挥下开展协调处置。
4.3 指挥与协调
事件应急救援的指挥与协调由县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必要时由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牵头处置;在现场指挥部成立后,由现场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组的,在其统一指挥协调下进行处置。
4.4 处置措施
4.4.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处置需要,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或其他必要的应急措施:
(1)现场信息获取。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等,利用无人机、雷达、卫星、移动气象站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和灾害数据,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收集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2)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3)组织开展伤病员救治、卫生防疫和公共卫生调查处理、应急心理救助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治疗传染病患者和疑似传染病患者,控制传染源,观察密切接触者,对易感染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措施和开展卫生防疫知识宣传,对染疫、疑似染疫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规范处置。
(4)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施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5)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6)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目标;开展灾后环境风险排查,整治污染隐患,妥善处置应对突发事件产生的废弃物。
(7)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终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8)启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救灾物资,必要时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9)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10)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工作。
(11)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受、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12)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13)依法严厉打击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14)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
4.4.2社会安全事件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处置需要,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或其他必要的应急措施:
(1)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2)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带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3)组织开展伤病员救治、应急心理救助等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4)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5)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6)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安全保卫,在党政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通信核心枢纽等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7)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8)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4.5 扩大响应
如突发事件事态进一步扩大,超出本县控制能力,或突发事件已波及到我县大部分地区,直接或间接造成巨大灾害,由县相关专项指挥部提出建议,经县委或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向市、省或国家有关方面请求支援。
4.6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应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后,方可撤离现场应急救援队伍,撤销现场指挥部,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一般情况下分别由省委省政府,省专门指挥机构负责人和市委市政府,市专门指挥机构负责人决定结束应急处置工作。
4.7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或突发事件处置责任部门及单位应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并根据事态进展和舆情,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做好信息发布等相关工作。
信息发布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经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有关政府网站、移动新媒体和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要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4.8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现场指挥级别下移,或宣布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结束。县应急总指挥部或专项指挥部要及时承接上级指挥部移交的应急指挥职能,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5 恢复与重建
5.1 善后处理
县直有关部门根据遭受的损失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按照规定给予抚恤、救助,并提供心理咨询和司法援助。县直有关部门做好疫病防治、现场消毒和环境污染消除等工作。对于损失巨大,我县处置困难的,由县人民政府向上级人民政府请求支持。
转移、安置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做好饮用水、食品、衣物、帐篷等应急生活物资的调集和发放工作,保障转移安置后灾民的基本生活,确保受灾群众有地方住、有衣穿、有病医、有干净水喝。同时做好突发事件现场的废弃物、泄漏物、污染物等清理工作。
5.2 社会救助
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在事发乡(镇)或全县范围内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助捐赠等有关活动,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管理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运输、发放等工作。司法部门对需要法律援助的机构和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应急管理等部门对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确保救助资金和物资用于受灾地区和灾民。
5.3 调查与评估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结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及时对突发事件进行调查评估,分析原因和经过,查找问题和不足,评估影响和损失,总结经验和教训,制定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形成完整的调查评估报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县直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抄送县应急管理部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4 财产征用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被毁损、灭失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5.5 商业保险
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在安排救援人员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抢险救援行动前,应当为其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救援结束后,保险监管机构应当立即组织、督促有关保险公司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受理、审核和确认,依法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5.6 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统筹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直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县人民政府制定的恢复重建计划,组织社会秩序恢复,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
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乡(镇)人民政府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县直有关部门及未受灾乡(镇)开展“对口帮扶”工作。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援助的,由县人民政府提出请求,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6 装备与支持、综合保障
6.1 队伍保障
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设一支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作风过硬、本领高强的应急救援队伍。
(1)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国家队和主力军,县人民政府为其提供必要支持保障。
(2)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协同力量,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根据需要,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3)驻地部队是应急救援的突击力量。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依法将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应急救援力量纳入我县应急力量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军地协调联动机制,实现应急救援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4)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正确引导社会应急队伍的救援积极性,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和共青团等社会组织的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5)基层应急救援队伍是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重点地区乡(镇)党委、政府,及村民委员会(社区)应当单独建立或者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发挥基层民兵应急力量的作用。
6.2 资金保障
县财政部门应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各单位保障本单位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经费。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财政和审计部门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加强政策引导,为社会资金参与应急体系建设创造条件。
6.3 物资装备
县应急局负责制定应急物资和救援装备规划,县发工科商局负责应急物资购置与储备,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相关类别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完善应急物资装备管理协调机制,保障基本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工作;县发工科商局、县财政局、县应急局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健全全县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装备储备工作,或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6.4 科技支撑
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强化应急管理装备技术支撑,优化整合各类科技资源,推进应急管理科技自主创新,依靠科技提高应急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智能化、精细化水平。加大先进适用装备的配备力度,加强关键技术研发,提高突发事件响应和处置能力。要适应科技信息化发展大势,以信息化推进应急管理现代化,提高监测预警能力、监管执法能力、辅助指挥决策能力、救援实战能力和社会动员能力。
6.5 各灾种、各行业应急救援具体保障措施在县级专项应急预案里体现。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编制
县应急管理部门制定本级行政区域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其它各部门根据工作职责修订完善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级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及制定修订工作规划应报市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在编制过程中应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7.2 预案审批与衔接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应急管理部门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承担本级专项应急预案研究,办理部门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备案工作。
总体应急预案由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制定修订,按程序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地方各级总体应急预案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抄送上级应急管理部门。
专项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相应部门制定修订,与应急管理部门联合组织专家评审,按程序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报上级相应部门备案,抄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部门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制订修订,组织专家评审后,经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印发实施,报县应急管理部门和上级相应部门备案。
基层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要经基层组织或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向有关主管和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7.3 预案演练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县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每2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县直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乡缜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演练。各村委会、社区、企业事业单位也要结合实际经常开展应急演练。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4 预案评估与修订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根据演练评估结果,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③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⑤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⑥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⑦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同时,视修订内容,可适当简化修订程序。
(3)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7.5 宣传和培训
县委县政府相关部门、乡(镇)党委政府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针对本领域、本辖区特点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
应急管理、宣传、文旅、融媒体中心等部门要通过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手机、书籍等方式,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防灾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各类学校应当加强应急知识学习和教育,组织师生进行应急避险演练,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教育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7.6 责任与奖惩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 附则
本预案由县应急局修订,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县应急局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评估,向县人民政府提出修订建议。
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及群众自治组织等按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
本预案由县应急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0年3月18日印发的《河曲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政办发〔2010〕10号)同时废止。
附件:1.河曲县县级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
2.河曲县县级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和支持部门
3.河曲县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及其牵头部门
附件1
河曲县县级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
1.自然灾害类
序号 |
事件类别 |
牵头部门 |
专项指挥部 |
1 |
地震灾害 |
应急局 |
抗震救灾指挥部 |
2 |
森林草原火灾 |
应急局、规划自然资源局 |
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 |
3 |
水旱灾害 |
应急局、农业水利局 |
防汛抗旱指挥部 |
4 |
地质灾害 |
应急局、规划自然资源局 |
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
5 |
气象灾害 |
气象局 |
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
6 |
生物灾害 |
农业水利局 |
—— |
2.事故灾难类
序号 |
事件类别 |
牵头部门 |
专项指挥部 |
1 |
煤矿事故 |
应急局 |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
2 |
非煤矿山事故 |
应急局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
3 |
危险化学品事故 |
||
4 |
工贸行业事故 |
||
5 |
火灾事故 |
消防大队 |
|
6 |
校园安全事故 |
教体局 |
校园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
7 |
道路交通事故 |
城建交通局、 交警大队 |
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 |
8 |
城市公共交通 事故 |
||
9 |
铁路交通事故 |
||
10 |
文化旅游事故 |
文旅局 |
文化旅游事故应急指挥部 |
11 |
建设工程事故 |
城建交通局 |
城乡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 |
12 |
供水突发事件 |
城建交通局 |
—— |
13 |
燃气事故 |
城建交通局 |
—— |
14 |
供热事故 |
城建交通局 |
—— |
15 |
大面积停电事件 |
发工科商局 |
—— |
16 |
石油天然气管道事件 |
城建交通局 |
—— |
17 |
通信网络事故 |
发工科商局 |
—— |
18 |
特种设备事故 |
综合行政 执法局 |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 |
19 |
辐射事故 |
市生态环境局河曲分局 |
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
20 |
重污染天气事件 |
||
21 |
环境污染事件 |
||
22 |
生态破坏事件 |
3.公共卫生事件
序号 |
事件类别 |
牵头部门 |
专项指挥部 |
1 |
传染病疫情 |
卫健局 |
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
2 |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
||
3 |
急性中毒事件 |
||
4 |
食品安全事件 |
综合行政 执法局 |
市场监管事件应急指挥部 |
5 |
药品安全事件 |
||
6 |
疫苗安全事件 |
||
7 |
动物疫情 |
农业水利局 |
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 |
4.社会安全事件
序号 |
事件类别 |
牵头部门 |
专项指挥部 |
1 |
恐怖袭击事件 |
公安局 |
县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 |
2 |
刑事案件★ |
公安局 |
|
3 |
群体性事件 |
公安局 |
|
4 |
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 |
发工科商局 |
—— |
5 |
影响市场稳定突发事件★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 |
6 |
金融突发事件 |
人行河曲支行 |
—— |
7 |
涉外突发事件★ |
县统战部 |
—— |
8 |
民族宗教事件★ |
县统战部 |
—— |
9 |
舆情突发事件 |
县委宣传部 |
—— |
带“★”标记的是部门预案,其它为专项预案
附件2
河曲县县级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和支持部门
序号 |
事件类别 |
牵头协调部门 |
主要支持部门 |
1 |
交通运输 |
城建交通局、 公安局 |
应急局、武警中队、消防大队 |
2 |
医学救援 |
卫健局 |
发工科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红十字会 |
3 |
能源供应 |
发工科商局 |
城建交通局、供电公司 |
4 |
通信保障 |
发工科商局 |
应急局、公安局、城建交通局、 融媒体中心 |
5 |
灾害现场信息 |
规划自然资源局、气象局 |
应急局、城建交通局、发工科商局 |
6 |
抢险救援物资装备 |
发工科商局、 应急局 |
发工科商局县公安局、 农业水利局、规划自然资源局 |
7 |
自然灾害救助 |
应急局 |
发工科商局、财政局、农业水利局、卫健局、红十字会 |
8 |
社会秩序 |
公安局 |
武警中队 |
9 |
新闻保障 |
县委宣传部 |
公安局、融媒体中心 |
附件3
河曲县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及其牵头部门
一、专项应急预案
(一)自然灾害类专项应急预案(7部)
1.河曲县地震应急预案(县应急局)
2.河曲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县应急局、规划自然资源局)
3.河曲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县应急局、农业水利局)
4.河曲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县应急局、规划自然资源局)
5.河曲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县气象局)
6.河曲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县应急局)
7.河曲县农作物有害生物及农业外来有害生物入侵灾害应急预案(县农业水利局)
(二)事故灾难类专项应急预案(24部)
8.河曲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县应急局)
9.河曲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县应急局)
10.河曲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县应急局)
11.河曲县冶金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县应急局)
12.河曲县火灾应急预案(县消防大队)
13.河曲县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县应急局)
14.河曲县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县城建交通局)
15.河曲县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县城建交通局)
16.河曲县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县城建交通局)
17.河曲县道路交通安全应急预案(县交警大队)
18.河曲县处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县城建交通局)
19.河曲县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县城建交通局)
20.河曲县城市供水系统事故应急预案(县城建交通局)
21.河曲县城市供气系统事故应急预案(县城建交通局)
22.河曲县城市供热系统事故应急预案(县城建交通局)
23.河曲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4.河曲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市生态环境局河曲分局)
25.河曲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市生态环境局河曲分局)
26.河曲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生态环境局河曲分局)
27.河曲县环境污染应急预案(市生态环境局河曲分局)
28.河曲县生态破坏应急预案(市生态环境局河曲分局)
29.河曲县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县发工科商局)
30.河曲县煤电油运综合协调应急预案(县发工科商局)
31.河曲县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县发工科商局)
32.河曲县天然气(煤层气)迎峰度冬保供应急预案(县发工科商局)
(三)公共卫生事件类专项应急预案(8部)
33.河曲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县卫健局)
34.河曲县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县卫健局)
35.河曲县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预案(县卫健局)
36.河曲县急性中毒事件应急预案(县卫健局)
37.河曲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38.河曲县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39.河曲县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40.河曲县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县农业水利局)
(四)社会安全类专项应急预案(10部)
41.河曲县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县发工科商局)
42.河曲县处置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县公安局)
43.河曲县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县公安局)
44.河曲县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县委统战部)
45.河曲县文化旅游事故应急预案(县文旅局)
46.河曲县赛事活动应急预案(非体育)(县文旅局)
47.河曲县重大校园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县教体局)
48.河曲县粮食应急预案(县发工科商局)
49.河曲县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县财政局)
50.河曲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县财政事务中心)
(五)专项综合保障类(2部)
51.河曲县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应急预案(县委宣传部)
52.河曲县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县发工科商局)
二、部门应急预案
(一)自然灾害类部门应急预案(9部)
1.河曲县大中型水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县农业水利局)
2.河曲县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县农业水利局)
3.河曲县农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县农业水利局)
4.河曲县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县农业水利局)
5.河曲县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6.河曲县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7.河曲县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8.河曲县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9.河曲县红十字会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县红十字会)
(二)事故灾难类部门应急预案(13部)
10.河曲县新能源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县发工科商局)
11.河曲县消防救援大队处置突发灾害应急预案(县消防大队)
12.河曲县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县公安局)
13.河曲县城市道路桥梁事故应急预案(县城建交通局)
14.河曲县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县城建交通局)
16.河曲县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县城建交通局)
17.河曲县高速公路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县城建交通局)
18.河曲县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县农业水利局)
19.河曲县公共文化场所和文化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县文旅局)
20.河曲县煤层气开采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县发工科商局)
21.河曲县大型体育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县教体局)
22.河曲县人防工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县发工科商局)
23.河曲县供电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县供电公司)
(三)公共卫生类部门应急预案(4部)
24.河曲县省级医药储备调拨应急预案(县发工科商局)
25.河曲县突发水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县农业水利局)
26.河曲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县卫健局)
27.河曲县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应急预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四)社会安全类部门应急预案(24部)
28.河曲县教育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县教体局)
29.河曲县处置生物化学恐怖袭击事件的预案(县公安局)
30.河曲县处置劫持人质恐怖事件预案(县公安局)
31.河曲县处置核和辐射恐怖袭击的预案(县公安局)
32.河曲县处置大规模爆炸恐怖袭击事件预案(县公安局)
33.河曲县司法行政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县司法局)
34.河曲县财政应急保障预案(县财政局)
35.河曲县外债危机应急预案(县财政局)
36.河曲县涉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方面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县民政人社局)
37.河曲县突发事件县级生活必需品供应应急预案(县发工科商局)
38.河曲县市场监管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39.河曲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预案(县融媒体中心)
40.河曲县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县委统战部)
41.河曲县穆斯林零散朝觐者滞留境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县委统战部)
42.河曲县互联网网络安全应急预案(县发工科商局)
43.河曲县邮政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县城建交通局)
44.中国人民银行河曲支行金融机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人行河曲支行)
45.河曲县支付清算系统危机处置预案(人行河曲支行)
46.河曲县发行基金供应和调运应急预案(人行河曲支行)
47.河曲县银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忻州银保监分局河曲监管组)
48.河曲县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忻州银保监分局河曲监管组)
49.河曲县金融机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县财政事务中心)
50.河曲县涉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县委统战部)
51.河曲县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预案(县信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