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山西省政府 忻州市政府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文件 > 县政府文件 > 正文

河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河曲县乡(镇)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时间:2023-12-21       大    中    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持续深化乡镇执法改革,常态化推进抓党建促基层治理能力提升,着力提高乡镇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切实增强乡镇行政执法能力。根据忻州市委专项行动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专班转发省委专项行动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专班《关于持续深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的通知》精神,对《河曲县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河政办发〔2022〕65号)涉及的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情况进行了认真梳理,更新调整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乡(镇)行使的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编制了《河曲县乡(镇)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清单2023年版)(共计26)。现予公布,请认真贯彻落实,依法行使职权。 

  原《河曲县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河政办发〔2022〕65号)同时废止。 

    

  附件:河曲县乡镇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清单2023年版) 

                             

    

  河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河曲县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清单 

序号 

职权名称 

职权类型 

职权依据 

级指导 

部门 

实施主体 

  

  

1 

  

  

  

  

行政处罚 

对农村居民未经批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行政处罚 

【行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16号)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 

2 

  

行政处罚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屋、公共设施或乱堆粪便垃圾、柴草,坏村容镇貌和环境生的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16号) 

三十九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 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二)乱堆粪 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 

3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损坏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血吸虫病防治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3号) 

    第五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修复或者赔偿损失,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县卫生 

健康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 

4 

  

行政 

处罚 

  

对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 

七十八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土地论处。 

【规性文件】《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农村村民非法占土地建住宅行政执法权的通告》(晋政函〔2022〕4号)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房建设日常巡查监管,受群众报和投诉;发现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应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 

5 

行政 

处罚 

对未经批准损坏村及村道设施的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公路条例》(2013年1月施行) 

五十六条第一款  村道受国家保护,未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一)占用、挖掘村道;(二)跨越、穿越村道修建桥梁、渡槽 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三)履带车、铁轮车或者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行驶村道,但是履带、铁轮式农业机械在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村道上短距离行驶并采取保护措施的除外;(四)设置、移动村道附属设施和标志;(五)超限运输车辆行驶 村道;(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 

6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规划许可证或者未 照乡村建设规划许证的规定进行建设,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 

十五条  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 

7 

 

对在依法划定的电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 种植的植物、堆放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强制拆除、砍伐或清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年修正) 

第五十三条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 保护区设立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 

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 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县发改工信和科技商务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 

  

8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物的制止、铲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8年6月施行) 

第十九条  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 予以制止、铲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禁毒条例》(2020年修订) 

七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实毒品和制毒物品管制措施;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除,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发现其他毒品违法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 公安机关。 

县公安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 

9 

  

 

对防汛遇到阻拦和时的强制实施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11年修订) 

十三条第二款  在非常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和大局安全,必须作出局部牺牲时,在报经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可以采取非常紧急措施。 

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实施上述措施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 

10 

  

 

对受到地质灾害威情况紧急时的强行避疏散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二十九条  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 

11 

 

组织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 

第八条第二款  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第十八条第二款  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 

12 

 

检查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 

第九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 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 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政府规章】《山西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2021年省政府令第293号) 

第四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港区、保税区、风景区等应当按照职责,或者受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或者管理区 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应急 

管理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 

13 

 

检查 

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生产的检查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12年3月施行) 

条第三款  (镇)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公共服务体系,配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专(兼)职工作人员和必要的检验检测设备,落实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生产的指导、监督。 

县农业 

农村和 

水利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 

14 

 

检查 

对食品小作坊、小 营店和小摊点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现场巡查 

【地方法规】《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 

十六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食品安全工作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食品安全监督员,应当依法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生产经营活动开场巡查:(一)督促和帮助无证生产经营者及时办理有关手续;(二)督促和引导食品小摊点在划定区域和时段经营;(三)督促其规范生产经营活动,排查食品安全隐患;(四)制止和纠正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及时报告涉及食品安全的行为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 

15 

 

检查 

对辖区内渡口渡运的监督检 

【部规章】《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交通运输部令第9号) 

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有关部门、乡镇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应当建立渡口渡运安全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渡口存在安全 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安全隐患或者限期整改。 

第三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应当督促指导渡运量较大且具备一条件乡镇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建立乡镇渡口渡船签单发航制度,真实、准确地记 乘员数量及核查人、车、畜积载和开航条件等内容。 

单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渡运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发现渡运安全隐患或者违法行为, 危及渡运安全时,应当报告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签单发航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县城乡建设和交通 

运输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 

16 

 

检查 

对本辖区禁止野外用火的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20205月施行) 

六、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辖区禁止野外用火的监督管理,组 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火知识培训和火灾扑救演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防火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在重要路口设立防火检查站,在重 点地段、重点区域设置巡山、护林专业队,做好巡查巡护。 

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 

17 

 

检查 

对地质灾害险情的检查 

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十五  第一款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 

  

18 

检查 

对消防安全的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 

十一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宜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消防安全检查。 

第三十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政府规章】《山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2020年省政府令第267号) 

第八条  (镇)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三)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 的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除前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职责。 

县应急管理局; 

县消防救援大队 

各乡(镇)人民政府 

19 

检查 

指导、监督、检查宗教活动场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修订) 

第二十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人员、财、资产、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县委统一战线工作部(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 

  

20 

 

 

对个人之间、个人位之间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协商不成的争议的处理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 

第十四第一款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民政府处理。 

第十四条第二款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上人民政府处理。 

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 

21 

 

 

对个人之间、个人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争议的处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林 

业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 

22 

 

 

为应对突发事件对单位和个人财产的征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11月施行) 

第五十二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请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 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 务。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县应急 

管理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 

23 23 

  

  

   

  

  

对违法违规露天焚秸秆行为的处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 

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露天焚烧秸秆。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2018年9月施行) 

二、各级人民政府是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工作。 

六、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区域联动、乡镇为主、村组落实的防控机制,实施网格化监管,充分利用科学监测手段,实现对露天焚烧秸秆全方位、全天候监控,确保禁止露天焚烧秸秆任务细化到田、责任到人,并建立健全火情处置机制。 

市生态环境河曲县分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 

24 

  

  

   

  

  

对损坏、污染旅游路和严重影响旅游公完好、安全和畅通的行为的处理 

【政府规章】《山西省旅游公路管理办法》(2020年省政府令第280号) 

第十九条在旅游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法设卡、收费; 

(二)摆摊设点、堆放物品、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 

(三)打谷晒场、漫路灌溉、作业种植、焚烧秸秆、堆粪沤肥等农事活动; 

(四)撒漏污物、倾倒垃圾、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 

(五)在公路桥梁桥孔、通道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明火作业、搭建各类设施; 

(六)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行驶; 

(七)损坏、涂改、擅自移动附属设施; 

(八)车辆在运输货物着地的情况下行驶; 

(九)其他损坏、污染旅游公路和严重影响旅游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行为。 

农业机械因作业需要在旅游公路上短距离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第六项限制,但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在属于旅游公路的村道上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乡(镇)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县城乡建设和交通 

运输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 

25 

  

   

对危害文物保护单安全、破坏文物保护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 

十六条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 物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对危害文物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理,必要时,对该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拆迁。 

县文化和 

旅游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 

26 

  

   

  

对农村自建低层房建设的监督管理 

范性文件】《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设 施工监理管理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政办发〔2020〕117号) 

二十九条建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按规定进行开工登记,擅自开展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筑活动的;(二) 未按规组织农村自建低层房屋竣工验收,或者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将农村自建低层房屋使用的;(三)未按规定进行技术鉴定,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的。 

三十条第一款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设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 责令停工,限期整改:(一)由不符合从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接农村自建低层设计、施工、监理业务的;(二)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变更设计图的;(三) 未按工建设有关标准、规范、操作规程实施农村自建低层房屋设计、施工、监理活动 ;(四)偷工减料或者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的;(五)不接受监督管理或者对发现隐患不及时整改的; 

(六)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竣工验收的。 

县城乡建设和交通 

运输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 

  注:)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职权事项26项,其中:行政处罚5项、行政强制6项、行政检查8项、行政裁决2项、行政征收1项、其他行政权力4项。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