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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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现将《河曲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9年10月28日印发的《河曲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河政办发〔2019〕87号)同时废止。
河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25日
河曲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河曲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预防、预警、应对重污染天气能力,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忻州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忻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忻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河曲县重污染天气消除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
1.3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加强预警,提前响应;信息公开,社会参与。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河曲县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沙尘天气应对工作不适用本预案。
1.5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忻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下级预案,是忻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体系的组成部分,统领全县重污染天气的预防和应对工作。本预案与各乡(镇)、各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方案以及涉气重点工业企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共同构成河曲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要依据本预案确定的原则和要求,结合实际制(修)订本区域或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方案;涉气重点工业企业应依据本预案制(修)订本单位应对重污染天气“一厂一策”实施方案。
河曲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流程见(附件1)。
2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体系
县人民政府成立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作为本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组织指挥和协调机构。
2.1 县应急指挥部
总指挥: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市生态环境局河曲分局局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县委宣传部、县发工科商局、县城建交通局、县交警大队、县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河曲分局、县教体局、县卫健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气象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国网河曲供电公司、各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有关负责人。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2)。
2.2 县应急指挥部工作组
县应急指挥部下设县应急指挥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督导检查组、宣传报道组、专家组和应急保障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河曲分局,主任由局长兼任。县应急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其职责见(附件3)。
3 预警启动、调整和解除
3.1 预警分级
3.1.1 细颗粒物(PM2.5)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
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三级预警。重污染天气预警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
(1)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2)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3)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3.1.2 臭氧(O3)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
臭氧重污染天气不分等级,以预测到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为启动条件。
当预测或监测到县(市、区)二氧化硫小时浓度超过150微克/立方米时,应采取针对性应急管控措施。
3.2 预警启动、调整和解除
重污染天气预警的启动、调整和解除信息由忻州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发布。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程序
当接到市级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时,县应急指挥部立即发布应急响应通知,启动应急响应措施;当接到市调整或解除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的通知时,县应急指挥部立即发布变更或终止应急响应通知,变更或终止应急响应措施。
4.2 响应分级
根据市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的通知,对应预警等级,实行三级响应。
收到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收到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收到红色预警时,启动I级应急响应。
收到臭氧(O3)预警时,启动臭氧(O3)重污染应急响应。
县应急指挥部可要求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工业企业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更为严格的响应措施,以达到应急调控目标。
4.3 应急措施
4.3.1 Ⅲ级(黄色)响应措施
4.3.1.1 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1)提醒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心血管、呼吸系统疾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确需外出,要做好防护措施。
(2)建议学校和幼儿园尽量减少户外活动,确需外出,应采取防护措施。
(3)建议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4)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5)各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4.3.1.2 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生活,绿色出行,节能减排,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各类施工工地等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工业和扬尘污染的排放;加大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扬尘控制力度。
(3)倡导单位和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4.3.1.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保障社会生活正常运行的基础上,对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等污染源采取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主要污染物的减排比例,应达到全社会排放量占比的20%以上。
(1)工业污染控制
列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执行黄色预警应急减排措施。
(2)扬尘污染控制
①除应急抢险外,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混凝土现场搅拌、拆迁等易起尘作业全部停止。裸露场地加密洒水抑尘频次(非冰冻条件下,至少2次/日)。
②延长道路清扫保洁和洒水抑尘作业时间,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每日增加1次洒水抑尘作业(非冰冻条件下)。
③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停止运输作业(民生保障除外)。
(3)移动源污染控制
①禁止高油耗、高排放车辆进入县城建成区道路行驶,并实施绕行疏导。
②加大公交运力保障,增加清洁能源公交车辆的使用频次。
③电力、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工业企业实施错峰运输。
(4)其他面源污染控制
①加大“禁煤区”“禁燃区”巡查力度,防止“禁煤区”散煤复烧。
②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等作业。
4.3.2 Ⅱ级(橙色)响应措施
4.3.2.1 健康防护措施
(1)提醒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心血管、呼吸系统疾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不要外出,少开窗通风,确需外出必须加强防护措施。
(2)建议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实行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室外运动。
(3)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4)延期或停办露天户外大型活动。
(5)各医疗卫生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适当增加急诊、门诊医务人员数量、延长工作时间。
4.3.2.2 倡议性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生活,绿色出行,节能减排,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施工工地等,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工业和扬尘污染的排放;加大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扬尘控制力度。
(3)公交线路增加运营班次,缩短间隔时间,延长运行时间,并实施灵活调度。
(4)单位和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4.3.2.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保障社会生活正常运行的基础上,对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等污染源采取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主要污染物的减排比例,应达到全社会排放量占比的30%以上。
(1)工业污染控制
列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执行橙色预警应急减排措施。
(2)扬尘污染控制
①除应急抢险外,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混凝土现场搅拌、拆迁等易起尘作业全部停止。裸露场地加密洒水抑尘频次(非冰冻条件下,至少3次/日)。
②延长道路清扫保洁和洒水抑尘作业时间,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每日增加2次洒水抑尘作业(非冰冻条件下)。
③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停止运输作业(民生保障除外)。
(3)移动源污染控制
①禁止高油耗、高排放车辆进入城区道路行驶。必要时县城建成区内采取非营运载客汽车(不含纯电动汽车)限行措施。
②县城建成区及以外3公里范围内,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停止使用,过境重型柴油货车辆绕行县城建成区最外侧线。
③电力、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工业企业实施错峰运输。
(4)其他面源污染控制
①加大“禁煤区”“禁燃区”巡查力度,防止“禁煤区”散煤复烧。
②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等作业。
4.3.3 Ⅰ级(红色)响应措施
4.3.3.1 健康防护措施
(1)提醒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心血管、呼吸系统疾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不要外出,少开窗通风,确需外出,必须加强防护措施。
(2)建议幼儿园、中小学调整上课时间,停止室外活动。
(3)提示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必要的户外出行建议佩戴防护措施,减少对健康影响。
(4)停止举办各类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5)各医疗卫生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增加医务人员、24小时值班。
4.3.3.2 倡议性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生活,绿色出行,节能减排,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施工工地等,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工业和扬尘污染的排放;加大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扬尘控制力度。
(3)公交线路增加运营班次,缩短间隔时间,延长运营时间,并实施灵活调度。
(4)单位和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4.3.3.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保障社会生活正常运行的基础上,对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等污染源采取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主要污染物的减排比例,应达到全社会排放量占比的40%以上。
(1)工业污染控制
列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执行红色预警应急减排措施。
(2)扬尘污染控制
①除应急抢险外,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混凝土现场搅拌、拆迁等易起尘作业全部停止。裸露场地加密洒水降尘频次(非冰冻条件下,至少4次/日)。
②延长道路清扫保洁和洒水抑尘作业时间,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每日增加3次洒水抑尘作业(非冰冻条件下)。
③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停止运输作业(民生保障除外)。
(3)移动源污染控制
①禁止高油耗、高排放车辆进入县城建成区道路行驶。
②县城建成区及以外3公里范围内,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停止使用,过境柴油货车辆绕行城市最外侧环线。
③必要时在县城建成区内非营运载客汽车(不含纯电动汽车)实施限行措施。
④电力、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工业企业实施错峰运输。
(4)其他面源污染控制
①加大“禁煤区”“禁燃区”巡查力度,防止“禁煤区”散煤复烧。
②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等作业。
4.3.4 臭氧(O3)重污染应急响应措施
根据忻州市要求,主要通过对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塑料制品、家具制造、火电、水泥熟料、石灰窑、烧结砖瓦、加油站、汽修等重点行业企业的涉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排放工序点位采取加严管控措施实现减排。当接到忻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办公室等上级部门发布的严于以下措施的指令时,从严执行。
(1)工业源污染减排措施
涉VOCs企业:涉VOCs企业产生、排放VOCs工段在高温时段错时生产时段延长2小时以上。因连续生产工艺无法错时生产的企业,在高温时段再降低5%以上生产负荷。
火电企业:采取调整优化生产控制、提高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效率等措施进一步降低烟囱NOx排放浓度。
化工企业:高温时段再降低5%生产负荷;预警期间,禁止涉VOCs管道、储罐清洗作业,并对涉VOCs储罐采取喷淋洒水降温措施,减少VOCs气体排放。
水泥熟料企业:采取调整优化生产控制、提高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效率等措施进一步降低水泥窑及余热利用系统NOx排放浓度。
石灰窑、烧结砖瓦企业:采取调整优化生产控制、提高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效率等措施进一步降低NOx排放浓度。
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塑料制品、家具制造企业:每日错时生产时段延长2小时以上。
(2)生活源污染减排措施
储油库、加油站:储油库和已完成三次油气回收治理并备案的加油站,每日停止油品装卸和运输作业时段延长2小时以上;未完成的延长4小时以上。
汽修企业:完成“活性炭+催化燃烧(分解)”工艺改造的每日喷烤漆错时作业时段延长2小时以上;未完成的禁止进行喷烤漆作业。
干洗店、印刷企业:每日错时生产时段延长2小时以上市政施工。
户外涂装、建筑外墙涂刷、道路划线、栏杆喷涂、道路沥青铺装、树木修剪等涉VOCs市政施工禁止作业时段延长2小时以上;建筑工地电焊作业在集中电焊区进行,并配套烟气收集措施,无法在室内进行的电焊禁止作业时段延长2小时以上。
餐饮单位:加大餐饮油烟检查力度,确保油烟净化装置正常运行,达标排放。禁止在划定区域外进行露天烧烤。
(3)移动源污染减排措施
机动车:加大柴油货车和国六重型燃气车路查路检力度严厉打击超标排放、不按规定路线行驶、违法拆除燃气车三元催化器、柴油货车污染控制装置造假、屏蔽车载诊断系统(OBD)功能等行为。禁止柴油渣土车进入建成区进行拉运作业。
非道路移动机械:加大建成区非道路移动机械执法检查力度,禁止国三以下排放标准及未悬挂号牌、未编码登记、排放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施工作业。
4.4 信息报送
应急响应期间,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于每日10:00前将前一日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上报办公室。
办公室将应急响应通知发布、响应措施、落实情况等汇总上报忻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5 信息公开
忻州市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后,县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发布应急减排措施、应急响应等信息。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
4.6 响应终止
接到忻州市预警解除通知后,应急响应终止。
5 总结评估
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企事业单位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记录,建立档案。应急响应终止后,办公室及时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总结,对应对效果进行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组织保障
县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加强调度督导。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应急工作体系,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协同联动工作机制,统筹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总结评估等工作,确保重污染天气得到妥善应对。
6.2 应急队伍保障
县人民政府加强监督检查、清单修订、成效评估等重污染天气应急专业队伍建设,不断提升重污染天气应对精准性、科学性。
6.3 经费保障
县财政局将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减排清单修编、应急处置、监督检查,应急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以及应急技术支持等各项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6.4 物资保障
县应急指挥部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6.5 信息联络保障
县应急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要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通信和信息保障机制,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河曲分局组织制(修)订,并根据情况及时修订。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河曲分局负责解释。
7.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附件.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