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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曲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策兜底特困安置点运营管理的意见

 时间:2022-03-04       大    中    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民政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关于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的意见》(民发〔2019〕80号),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9〕8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就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加强我县脱贫攻坚期建设的乡镇区域政策兜底特困安置点(以下简称“安置点”)运营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理顺管理体制 

  明确县民政人社局为全县政策兜底特困安置点的主管部门,对备案的养老机构和政策兜底特困安置点进行日常监管。同时,负责全县所有乡镇区域政策兜底特困安置点的规范化运行监管,以及未备案安置点的备案指导、服务和管理,负责所有乡镇区域安置点的业务指导、行业监管等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将集中供养补贴支付到位。签订《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委托照料服务协议书》的,将救助供养款拨付到所在安置点运营主体账户,做到应补尽补。 

  县城建交通局、县卫健局、县医保局、县农业水利局、县应急局等单位负责及时解决安置点“三保障”和饮水安全存在的问题,负责为安置点积极争取最大政策支持。县财政根据申请将安置点年度运营补贴列入年度预算。 

  乡镇承担属地管理责任,具体负责安置点日常管理和保障,确保安置点健康有序运营,负责各安置点公办民营事务管理等工作。 

  二、实施标准化改造 

  各安置点对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标准》(建标184-2017)、《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安置点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 35796-2017)等标准规范,对房屋建筑、设施设备、院区场地、用房功能、适老化改造、照护型床位、消防安全等7大类22项指标进行基础设施改造提升,确保安置点工程质量达到底线要求,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 

  三、推进市场化运营改革 

  (一)完成清产核资。对全县现有政策兜底特困安置点进行清产核资,明确产权归属为乡镇人民政府,记入国有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专人管护。 

  (二)协调落实法人登记。要求具备相应条件的机构要依据相关法规政策,及时向编制部门提出法人登记申请,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推广县域“1+N”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联合体建设,暂不具备独立登记条件的机构探索联营联运机制,由具备法人身份的供养服务机构实施统一管理。要根据国家行业标准,加强对安置点设施环境、服务质量、管理机构、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检查和指导,推进安置点养老服务专业化、职业化、标准化及管理规范化。对安置点的服务人员开展家政服务、疾病预防、康复护理、心理咨询等专业技能培训。 

  (三)推进公办民营改革 

  现有安置点在满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重点为经济困难失能(含失智,下同)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坚持公办安置点公益属性,按照区域覆盖范围合理确定保障范围,其余床位允许向社会开放,按照主管部门批复的收费指导标准,收益用于支持兜底保障对象的养老服务。每一个安置点允许吸收全县范围内的脱贫户、五保户、低保户和残疾户。同时允许吸收全县范围内的其他自愿自费入住的各类群体。 

  所有安置点允许公有民营或委托经营。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养老用途不改变、服务水平不降低的前提下,可通过公开招标,交由社会力量进行市场化运营。也可以通过政府主导、乡镇部门协商、安置点负责人参与、符合入住条件群众代表发言、人大政协监督等方式,将安置点委托经营或承包出去,引导和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达到符合养老服务中心办证条件,争取国家、省、市政策和资金支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接收政府保障对象,承担兜底功能。 

  (四)搞活运营机制 

  1.采取几套牌子、一套人马的方式运营。针对政策兜底特困安置点公益性特点,结合安置点、日间照料中心、养老服务中心等多种经营方式,一点多证,最大限度争取政府和社会支持,最大能力吸收民间自费享受服务,尽可能提高入住率,降低运营成本。 

  2.打造不同服务套餐。对于贫困户和特困供养户,统一食宿标准和费用,一视同仁。对于自费入住人员,可提供单人间、双人间、卫生沐浴间套间、日间照料、短期托养等多种服务以供选择,满足不同人员的入住需求。 

  3.鼓励地方企业或民间公益机构进行资助。鼓励企业对安置点进行“一对一”的资助和认领。认领企业可结合自身产业,提供煤炭、粮食、电力等各类资源,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同时,鼓励社会各方力量在安置点就近提供劳作、陪护、锻炼、商超、活动场所等配套设施及岗位,让安置对象老有所养、老有所乐。 

  4.规范补贴标准。县财政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若干措施的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入院人数每年每床给予适当补贴。安置点享受《山西省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有关扶持政策。 

  5.推进安置点运营机制社会化改革,积极培育能够承担特困供养服务任务的连锁化、品牌化、专业化运营主体。健全完善安置点服务质量基本规范,推动集中供养和照护服务质量得到有效改善。推动实现安置点的消防、食品、财产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工作持续加强。 

  四、大力推进安置点吸纳就业 

  结合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在安置点开发一批为老服务岗位,优先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脱贫人口、监测帮扶对象和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养老服务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加强从事养老服务的建档立卡脱贫人口、监测对象人口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服务,引导其在养老服务机构就业,吸纳建档立卡脱贫人口、监测对象人口就业的养老服务机构按规定享受创业就业税收优惠、职业培训补贴等支持政策。 

  五、提升安置点医养结合服务能力 

  促进县医疗集团、县中医医院、职业技术培训中心发挥资源优势,与安置点对口合作,发挥互补优势,简化医养结合机构设立流程,实行“一个窗口”办理。对安置点内设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开展区域卫生规划时要为安置点举办或内设医疗机构留出空间。县医保局要根据安置点举办和内设医疗机构特点,将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围,完善协议管理规定,依法严格监管。 

  六、推进安置点管理服务队伍建设 

  (一)配强管理人员。要求通过选派选拔等方式,将具有坚定的政治信念和党性原则,富有爱心和责任心,熟悉机构管理的人员配备到安置点负责人岗位。县民政人社局定期组织对安置点负责人培训,2-3年基本实现安置点负责人队伍专业化、职业化目标。 

  (二)配齐工作人员。结合实际需要科学合理确定工作人员与生活自理供养对象、失能供养对象的配备比例,护理人员接受基本照护专业科目的岗前培训或在岗培训,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48小时,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培训补贴,逐步提高通过职业技能水平评价的养老护理员比例。 

  (三)合理确定和落实工作人员薪酬待遇。鼓励将绩效工资分配予以适当倾斜等方式,建立与岗位绩效、职业技能水平挂钩的考核激励机制,提高一线工作人员工资待遇。 

  (四)支持人才引进。支持安置点引入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师等专业人才,鼓励设立志愿服务站点,积极培育养老志愿者队伍。 

    

                            河曲县人民政府 

                           2022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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