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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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河曲县2022年臭氧污染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6日
河曲县2022年臭氧污染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为加强夏季大气污染管控,强化臭氧削峰,全面巩固提升我县环境空气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以持续改善空气质量为核心,以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协同减排为着力点,突出重点区域和重点时段,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重点环节的污染管控,坚持源头削减、过程控制和末端治理相结合,确保夏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取得成效。
二、主要目标
2022年6-9月,全县臭氧平均浓度力争同比降低5%,因臭氧超标导致的污染天数力争同比平均减少5天以上。2022年6-9月空气质量改善目标见附件1。
三、工作重点
(一)重点区域
县城建成区及涉VOCs、NOX排放量较大的工业园区和企业集群(同一乡镇及毗邻乡镇交界处同行业超过10家)。
(二)重点时段
6-9月为臭氧污染防治攻坚期,每日10时-17时为臭氧污染高发时段,要特别关注预测次日O3-8h≥160μg/m3;前日夜间静稳,预测次日晴天且温度≥25℃;前日出现臭氧污染,当日晴天且9时湿度≤70%;当日10时前臭氧实时浓度≥90μg/m3等易发臭氧污染的情况。
(三)重点行业
VOCS重点行业:包括但不限于焦化、化工、工业涂装、汽修、包装印刷、油品储运销等。
NOX重点行业:包括但不限于钢铁、水泥熟料、火电、焦化等。
(四)重点企业
VOCS重点企业:VOCS年产生量大于10吨的企业。
NOX重点企业:NOX年排放量大于100吨的企业。
(五)重点污染物
烯烃、芳香烃等高活性VOCs;NOX。
四、主要任务
(一)强化工业源管控
1.重点行业企业常态化错时错峰生产。2022年6-9月每日(阴雨天除外,下同)8时-17时,12个行业企业间歇式涉VOCs工序(见附件2)停止生产。水泥熟料企业按照《山西省2022-2023年水泥行业错峰生产指导意见》要求执行错峰生产。重污染天气绩效分级达到A、B级的企业,全面使用施工状态下符合《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溶剂型涂料除外)或VOCs质量占比小于10%的原辅料的企业,在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凭相关证明经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初审、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复核,并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6月底前统一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见附件3),豁免错时生产。(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河曲分局、县发改科商局<工信>;责任单位:各有关企业)
2.有组织排放治理提质增效。全面排查重点行业企业有组织排放治理情况,对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旁路直排的,无法稳定达标排放的采用单一光氧化、光催化、低温等离子、喷淋吸收、生物法等低效挥发性有机物治污设施(恶臭异味治理除外)的企业,采用脱硫脱硝一体化、氧化法脱硝等低效治理工艺的燃煤锅炉和工业炉窑,无法稳定达标排放的燃气锅炉和生物质锅炉,督促于2022年6月底前实施治理设施安装、更换或升级改造。对于未按时完成整治或整治后仍无法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责令停产整改,期间(6-9月,下同)完成整改的,经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并报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复核认定完成整改后,方可恢复生产,复产后严格执行错时错峰生产调控措施。指导监督火电行业企业加大脱硝负荷,火电行业企业将NOX排放浓度控制在35毫克/立方米以下;督促使用活性炭处理工艺的企业,于2022年6月底前足量储备活性炭,根据空气质量形势预测,指导企业及时更换活性炭并做好台账记录(见附件4)。(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河曲分局;责任单位:各有关企业)
3.严管无组织逸散。全面排查重点行业企业物料储存、装卸、转移输送、工艺过程、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等无组织排放控制情况(见附件5)。督促化工以及载有气态、液态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大于等于2000个的工业企业,于2022年6月底前完成一轮LDAR(泄漏检测与修复),规范开展泄漏检测、修复、质量控制、记录管理等工作,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备;鼓励密封点数量少于2000个的化工企业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未开展的须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供有资质检测单位出具的不足2000个密封点的证明材料。2022年7-9月,进行县级自查、市级检查、省级抽查的方式对相关企业LDAR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规定时间、频次、标准开展LDAR工作的,无法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责令停产整改,期间完成整改的,按第2条相关要求执行。(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河曲分局;责任单位:各有关企业)
4.加强企业非正常工况废气排放管控。引导化工行业企业合理安排检维修计划,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不在2022年7-9月安排全厂开停车、装置整体停工检修和储罐清洗作业等;确实无法调整的,应提前向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检维修计划,加强启停机期间以及清洗、退料、吹扫、放空、晾干等环节的排放管控。企业检维修期间,生态环境部门加强监管,必要时实施驻厂监管。(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河曲分局;责任单位:各有关企业)
(二)强化移动源管控
5.加大移动源排放监管力度。2022年6-9月,开展常态化路检路查,严厉打击超标排放、不按规定路线行驶、擅自拆除天然气货车三元催化器、柴油货车污染控制装置造假、屏蔽车载诊断系统(OBD)功能等行为,路检路查车辆比例不得低于当地柴油和天然气货车保有量的20%。清理辖区内未编码登记在用机械,严厉查处场内作业机械、车辆超标和冒黑烟问题,实现重点场所全覆盖。(责任单位:县城建交通局、市生态环境局河曲分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市场监管局)
6.强化油品储运销监管。2022年6-9月,市场监管部门要持续组织开展严厉打击黑加油站(点、车)及销售劣质油品等违法行为。商务部门要督促油品销售单位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避开每日10时-17时进行装卸油作业,鼓励加油站出台优惠政策,引导公众避开高温时段加油。对油(气)罐车、加油站油气回收和落实错时作业情况开展“全覆盖”专项检查,发现问题督促力行整改,无法立即完成整改的,每日6时-20时停止油品装卸和运输作业,直至完成整改,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核认定完成整改后,方可恢复正常错时作业。(牵头单位:县发改科商局<商务>、县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河曲分局;责任单位:中石油河曲分公司、中石化河曲分公司及各油品销售单位和加油站)
(三)强化生活源管控
7.开展餐饮油烟综合治理。2022年6月底前,市场监管部门督促县城建成区范围内餐饮服务单位和食品加工单位、非经营性职工食堂对油烟净化设施开展一次清洗维护,6-9月,持续开展餐饮油烟专项整治行动,督促相关单位每30天对油烟净化设施进行一次清洗,并做好台账记录;监督指导未安装、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油烟超标排放的餐饮服务单位进行整治,未按时完成整治或整治后仍无法达标排放的餐饮服务单位,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责令停业整治,期间完成整治的,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核认定完成整改后,方可恢复营业。持续开展露天烧烤整治,城建部门持续开展餐饮油烟及露天烧烤专项整治行动,督促相关单位每30天对油烟净化设施进行一次清洗,并做好台账记录;加大“露天烧烤”问题高发区域和群众反复投诉问题点位的执法力度,严禁在政府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或者为露天烧烤提供场地,引导其他区域露天烧烤商户入市入场规范经营。(牵头单位:县城建交通局、县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河曲分局;责任单位:西口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8.开展汽修行业专项整治。2022年6-9月,除使用RTO、RCO、CO等高效处理设施的汽修厂外,每日8时-17时,汽修厂停止调漆、喷烤漆、烘干/晾干作业。组织对汽修行业开展专项检查,整治汽修行业“散乱污”,对未严格落实错时作业、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喷涂作业、喷涂废气处理设施简陋低效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责令停业整治,期间完成整治的,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核认定完成整改后,方可恢复生产,复产后严格执行错时作业。(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河曲分局、县城建交通局;责任单位:各汽修企业)
9.强化干洗行业废气治理。2022年6月底前,督促建成区从事干洗服务的企业和干洗店淘汰开启式干洗机,全面使用配备溶剂回收制冷系统、不直接外排废气的全封闭式干洗机。2022年6-9月,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对未按时淘汰开启式干洗机,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责令每日10时-18时停止干洗作业,直至完成整改,期间完成整改的,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核认定完成整改后,方可恢复正常营业。(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河曲分局、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干洗行业企业)
(四)全面提升支撑能力
10.完善监测监控预警体系。强化污染源在线监控,2022年5月底前,将辖区内涉VOCs、NOX排放重点单位名录报送省生态环境厅,8月底前,完成自动监控设施安装,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严格落实《2022年山西省生态环境监测方案》,继续开展环境空气非甲烷总烃(NMHC)及VOCs组分监测。强化空气质量预报,分析研判污染形势,及时发布臭氧污染预警,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缓解臭氧污染程度。(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河曲分局、县气象局;责任单位:各有关单位)
11.制定臭氧污染分级应急管控方案。结合空气质量改善需要和臭氧污染成因分析,制定夏季臭氧污染分级应急管控方案,发生臭氧污染时,根据污染级别,相应加大重点区域机动车通行疏解力度,加密高温时段洒水频次,削减涉VOCS市政施工作业,加大工业企业生产调控力度,并编制工业企业管控清单(见附件6),于2022年6月底前报市生态环境局河曲分局备案。(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河曲分局;责任单位: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城建交通局)
12.开展重点领域专项执法。2022年6-9月,配合省、市生态环境部门对重点区域和重点企业开展点穴式“走航-执法”联动执法,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监督落实上级部门移交问题的整改工作。开展联合执法,重点加大对涉VOCs、NOx排放工业企业及餐饮、汽修等行业,以及柴油(气)货车、油品储运销环节污染防治措施的检查力度,建立执法监管台账(见附件7),每周跟踪问题整改进展并报送市生态环境局河曲分局。(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县发改科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城建交通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西口镇人民政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联动。充分发挥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作用,压实各级责任,强化工作落实。各部门要密切协同,加强部门联动,强化重点区域联防联控,全面落实河曲县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将夏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作为当前巩固提升全县环境空气质量的主要抓手,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合力推动各项工作任务落地落实。
(二)加强科技支撑和监测监控。配合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走航监测,围绕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时段,筛查识别挥发性有机物及空气质量六参数高值区,实施溯源排查,并建立完善“巡查发现问题、移交转办整改、跟踪检查督办、查验评估销号”的闭环工作机制,对现场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应同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要求排污单位限期整改。鼓励对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安装用电监控系统、视频监控设施。加快推进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自动监控设施建设。
(三)加强区域联防联控。各乡(镇)、各部门既要履行好各自责任,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全面完成夏季臭氧削峰任务,又要树立“一盘棋”思想,强化区域协同意识,统一治污步调,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强化部门联动,加强政策统筹,形成夏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合力。
(四)加强帮扶指导。生态环境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培训工作,了解掌握挥发性有机物管理政策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重点行业主要排放环节、排放特征、现场执法检查要点等。要持续开展“送政策、送技术、送方案”活动,通过现场指导、专项培训、新媒体信息推送、发放实用手册、技术交流等多种方式,指导企业精准开展治理。
(五)细化考核评估。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分析本地臭氧污染成因,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制定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臭氧污染防治方案和配套政策措施,2022年7月10日前报县环委办备案。县环委办将对各乡(镇)、各有关部门重点工作进度及空气质量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每月通报,对工作进展缓慢、臭氧超标严重影响优良天气的地区开展督察问责,并计入当地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任务。2022年10月10日前,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将臭氧污染治理攻坚行动工作总结报县环委办,并推荐1个工业园区和2-5家企业作为治理典型,经市生态环境局综合评估后,向社会公布,纳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
附件:1.河曲县2022年6-9月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2.涉VOCs错时生产工序
3.重点工业企业错时生产豁免清单
4.重点工业企业治理工艺提效升级及活性炭更换清单
5.企业现场检查表
6.臭氧攻坚重点工业企业分级管控清单
7.执法监管记录台账
附件1
河曲县2022年6-9月优良天数预期提高目标
地区 |
2021年优良天数 |
2022年优良天数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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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 |
7月 |
8月 |
9月 |
6月 |
7月 |
8月 |
9月 |
累计 增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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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曲县 |
24 |
25 |
26 |
30 |
26 |
27 |
27 |
30 |
5 |
河曲县2022年6-9月O3浓度预期改善目标
地区 |
2021年O3浓度 |
2022年O3浓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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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 |
7月 |
8月 |
9月 |
6月 |
7月 |
8月 |
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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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曲县 |
167 |
163 |
180 |
140 |
159 |
155 |
171 |
133 |
注:1、6月-9月优良天数为100天(含)以下改善目标增加8天,100天-105天(含)改善目标增加5天,105天-110天(含)改善目标增加4天,110天-114天(含)改善目标增加3天,115天以上(含)改善目标增加2天;2、O3浓度改善目标降幅5%。
附件2
涉VOCs错时生产工序
行业名称 |
错时工序 |
焦化 |
有机液体装载 |
木材加工及人造板制造 |
粘接、涂胶、施胶、热压、刷漆、覆膜 |
家具制造(喷漆) |
调漆、喷烤漆、施胶、胶合、烘干/晾干、封边 |
包装印刷 |
调墨、印刷、喷绘、烘干、清洗、复合、覆膜 |
有机化学原料和化学品制造 |
投料、调和、搅拌、烘干、精馏、合成、融化、乳化 |
制药 |
配料、发酵、反应、分离、醇提/沉、精制、烘干、溶剂回收 |
橡胶和塑料制品 |
塑料制品:挤出成型、注塑、吹塑、造粒、喷涂、涂胶、发泡、复合、印刷、烘干 橡胶制品:热塑炼、混炼、挤压、压延成型、硫化 |
涂料、油墨、颜料及 类似产品制造 |
涂料制造:配料、研磨、分散、投料、搅拌、调制、灌装、挤出、清洗 油墨制造:原料混合、研磨、搅拌、灌装 |
金属制品 |
调漆、喷烤漆、滚涂、烘干/晾干、印刷、胶合、胶粘、封边 |
铸造(涂装或消失模工艺) |
化蜡、制模、浇/铸注、喷涂 |
工程机械制造 |
调漆、喷刷漆、喷/浸漆、喷/刷胶、烘干/晾干、复核粘贴、打样、涂覆 |
汽车整车及零部件制造 |
调漆、喷漆、涂装、烘干/晾干、涂胶 |
附件3
重点工业企业错时生产豁免清单
序号 |
企业名称 |
地市 |
县(市、区) |
详细地址 |
经度(°) |
纬度(°) |
行业类型 |
行业代码 |
豁免原因 |
VOCs治理工艺 |
VOCs主要污染物排放量(kg/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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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重点工业企业治理工艺提效升级及活性炭更换清单
序号 |
地市 |
县(市、区) |
企业名称 |
行业 名称 |
VOCs现有治理工艺1 |
提效升级 |
活性炭更换3 |
||||
改造后治理工艺施 |
改造 进展 |
计划完成时间(年/月)2 |
活性炭月均用量(kg) |
是否于5月底前足量储备 |
更换量及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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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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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采用活性炭、低温等离子、光氧催化、光解、喷淋吸收、生物法等单一或组合治理工艺;
2.计划完成时间不得迟于2022年5月底;
3.采用颗粒活性炭作为吸附剂时,其碘值不宜低于800mg/g;采用蜂窝活性炭作为吸附剂时,其碘值不宜低于650mg/g。
附件5
企业现场检查表
序号 |
检查环节 |
检查要点 |
排查情况(是/否) |
1 |
VOCs物料台帐 |
是否已建立含VOCs原辅材料台账,内容是否包含辅材料名称、使用量、回收量、废弃量、去向及VOCs含量等信息 |
|
2 |
源头控制 |
是否采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低于10%),并提供证明材料 |
|
3 |
是否可提供含VOCS原辅材料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及采购量、入库量、出库量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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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VOCs物料储存 |
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在非取用状态时是否加盖、封口,保持密闭 |
|
5 |
贮罐是否采用氮封或蒸气平衡管或者呼吸气加装吸收处理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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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含VOCs原料调制(预处理)过程是否密闭(如调漆间、调漆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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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含VOCs残留的废桶、废溶剂等的运输和储存是否有加盖密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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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是否存放于室内,或存放于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的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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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 |
储存真实蒸气压≥76.6KPa且储罐容积≥75m3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是否采用低压罐、压力罐或其他等效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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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内浮顶罐的边缘密封是否采用液体镶嵌式、机械式鞋形、双封式等高效密封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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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外浮顶罐是否采用双封式密封,且一次密封为浸液式、机械式鞋形等高效密封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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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固定顶罐是否配有VOCS处理设施或气相平衡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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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浮顶罐浮盘上的开口、缝隙密封设施,以及浮盘与罐壁之间的密封设施是否密闭(采样、计量、例行检查、维护和其他正常活动除外),若密封设施不能密闭,在不关闭工艺单元的条件下,在15日内进行不应晚于最近一个停工期,且需要保存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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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有机液体储罐与储存物料蒸汽压、容积是否匹配,是否无破损、孔洞、缝隙等问题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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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 |
液态物料是否采用管道密闭输送、或者采用密闭容器或罐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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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粉状、粒状VOCS物料是否采用气力输送设备、管状带式输送机、螺旋输送机等密闭输送方式,或者采用密闭的包装袋、容器或罐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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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载是否采用底部装载或顶部浸没式装载方式;是否根据年装载量和装载物料真实蒸气压,对VOCS废气采取收集处理措施,或连通至气相平衡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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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汽车罐车是否使用自封式快速接头,铁路罐车是否使用锁紧式接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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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物料投加和卸放 |
液态VOCs物料是否采用密闭管道输送或采用高位槽、桶泵等给料方式密闭投加;是否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进行局部气体收集并引入废气治理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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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粉状、粒状VOCs物料是否采用气力输送方式或采用密闭固体投料器等给料方式密闭投加:是否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进行局部气体收集并引入废气治理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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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VOCS物料的卸(出、放)料过程是否密闭,或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是否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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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化学反应单元 |
反应设备进料置换废气、挥发排气、反应尾气等是否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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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反应设备的进料口、出料口、检修口、搅拌口、观察孔等开口(孔)在不操作时是否密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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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分离精制单元 |
离心、过滤、干燥过程是否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是否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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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其他分离精制过程排放的废气是否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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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分离精制后的母液是否密闭收集;母液储槽(罐)产生的废气是否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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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真空系统 |
采用干式真空泵的,真空排气是否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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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采用液环(水环)真空泵、水(水蒸汽)喷射真空泵的,工作介质的循环槽(罐)是否密闭,真空排气、循环槽(罐)排气是否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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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配料加工与产品包装过程 |
混合、搅拌、研磨、造粒、切片、压块等配料加工过程,以及含VOCS产品的包装(灌装、分装)过程是否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采用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是否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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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其他工艺过程 |
载有VOCs物料的设备及其管道在开停工(车)、检维修和清洗时,是否在退料阶段将残存物料退净,并用密闭容器盛装;退料过程废气、清洗及吹扫过程排气是否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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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生产设备与管线 |
生产装置组件(泵、阀门等动、静密封点)是否无“跑、冒、滴、漏”现象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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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企业密封点数量≥2000个的,是否开展LDAR(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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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是否建立密封点检测维修台账,内容是否包括检测时间、检测仪器读数、修复时间、采取的修复措施、修复后检测仪器读数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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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泵、压缩机、搅拌器(机)、阀门、开口阀或开口管线、泄压设备、取样连接系统是否至少每 6 个月检测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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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现场随机抽查,在检测不超过 100 个密封点的情况下,是否发现有2个以上(不含)不在修复期内的密封点出现可见泄漏现象或超过泄漏认定浓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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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废水集输、储存和处理系统 |
是否按照标准要求密闭;未密闭的,敞开液面上方100mm处VOCs检测浓度是否小于100mmol/mo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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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产生的废气是否接入有机废气处理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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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 |
是否每6个月对流经换热器进口和出口的循环冷却水中的总有机碳(TOC)浓度进行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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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若出口检测浓度大于进口检测浓度10%,是否进行了泄漏修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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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集气系统和废气处理设施 |
产生VOCs的生产工艺和装置是否有安装废气收集和处理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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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采用局部集气罩的,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是否≥0.3米/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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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废气收集系统是否负压运行;处于正压状态的,是否密闭(异味或现场检测非甲烷总烃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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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是否密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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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收集的废气中非甲烷总烃初始排放速率≥2千克/小时,是否配置废气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是否≥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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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废气收集和处理设施是否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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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使用活性炭工艺的,是否有产品质量证明材料(采用颗粒活性炭作为吸附剂时,其碘值不宜低于800mg/g;采用蜂窝活性炭作为吸附剂时,其碘值不宜低于650mg/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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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采用催化燃烧设施(CO)的,催化剂是否足额添加,贵金属(铂、钯等)催化剂活性组分的含量应达到0.1%以上;金属氧化物(铜、铬、锰等)催化剂含量应达到5%以上;燃烧温度是否不低于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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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采用蓄热式热力燃烧(RTO)的,燃烧温度应是否低于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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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企业验收监测报告及自行监测报告(进出口VOCs浓度、废气量、温度、含氧量、厂区及厂界VOCs浓度等)是否满足排放标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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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是否已建立VOCS废气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台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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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是否制定停工检修环保管理规程,按规程操作并记录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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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废气处理设施前后风管的合适位置是否有开设永久性规范采样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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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臭氧攻坚重点工业企业分级管控清单
序号 |
企业名称 |
地市 |
县(市、区) |
地址 |
经度(°) |
纬度(°) |
重点行业类型 |
行业代码 |
生产线/工序 |
脱硝工艺 |
VOCs治理工艺 |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kg/d) |
一般减排措施 |
一般措施估算减排量(kg/d) |
臭氧轻度污染减排措施 |
轻度污染减排措施估算减排量(kg/d) |
臭氧中度污染减排措施 |
中度污染减排措施估算减排量(kg/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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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x |
VOCs |
NOx |
VOCs |
NOx |
VOCs |
NOx |
VOC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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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执法监管记录台账
(一)____月第____周工业企业监管记录台账
序号 |
检查日期 |
企业名称 |
行业 类别 |
市 |
县(市、区) |
10类涉VOCs环境违法行为 |
处理处罚措施 |
罚款 金额 (万元) |
整改措施 |
是否完成整改 |
“回头看”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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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
② |
③ |
④ |
⑤ |
⑥ |
⑦ |
⑧ |
⑨ |
⑩ |
按日计罚 |
查封扣押 |
限产停产 |
行政拘留 |
刑事拘留 |
关停取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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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工业涂装企业未按规定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②以直接敞开接触环境空气的形式储存、转移、输送、处置含VOCs原辅材料、含VOCs产品、含VOCs 废料(渣、液)的;③化工等行业使用敞口式、明流式生产设备,或在不操作时开启VOCs物料反应装置进出料口、检修口、观察孔等的;④敞开式喷涂、晾(风)干等生产作业的;⑤应开展而未开展、未按标准频次开展LDAR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发生渗液、滴液等明显泄漏;⑥有机废气输送管道出现破损、异味、漏风等可察觉泄漏的;⑦生产工序和使用环节的有机废气不经过收集处理直接排放的;⑧擅自停运或不正常运行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及VOCs自动监控设施的,;⑨非紧急情况下通过开启应急旁路直接排放有机废气的;⑩VOCs监测数据、LDAR检测数据及治理设施运行管理台账弄虚作假的。
(二)____月第____周餐饮油烟监管记录台账
序号 |
单位名称 |
地市 |
县(市、区) |
具体地址 |
检查日期 |
发现问题1 |
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
拟整改完成时间 |
是否销号 |
“回头看”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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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排烟罩是否表面无油污,光亮整洁;排油烟管道可视部门是否无油污,光亮整洁;净化器是否安装并正常使用,无油污、无滴露,小、中型餐饮服务单位最低去除效率是否大于90%,大型餐饮服务单位是否大于95%,排烟出口处有无黑烟;油烟净化设施清洗频次是否每30天进行一次清洗等。
(三)____月第____周天然气柴油货车监管记录台账
序号 |
号牌号码 |
车辆类型 |
燃料种类 |
检查日期 |
检验结果 |
是否处罚 |
处罚类型 |
处罚地点(写到市) |
处罚日期 |
处罚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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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____月第____周汽修企业监管记录台账
序号 |
单位名称 |
地市 |
县(市、区) |
具体地址 |
检查日期 |
废气处理设施 |
调漆、喷烤漆、烘干/晾干工序是否错时作业 |
喷涂作业是否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 |
发现 问题 |
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
拟整改完成时间 |
是否 销号 |
“回头看”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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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____月油品储运销企业监管记录台账
序号 |
加油站(储油库)名称 |
地市 |
县(市、区) |
具体地址 |
检查日期 |
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是否良好(油气泄漏浓度是否超过500ppmv) |
油气处理装置排放管浓度是否达标(小于等于25g/m3) |
是否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控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1 |
是否避开高温时段装卸油 |
有无错峰加油优惠政策 |
发现 问题 |
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
拟整改完成时间 |
是否销号 |
“回头看”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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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的加油站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