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5-24 大 中 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关于抓党建促基层治理能力提升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提升我县抓党建促基层治理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关于抓党建促乡村治理能力提升的若干措施(试行)》(晋发〔2022〕13号)、中共忻州市委办公室《贯彻落实省委<关于抓党建促乡村治理能力提升若干措施(试行)>的任务细化分解方案》(忻办发〔2022〕8号)、中共河曲县委办公室《关于开展抓党建促基层治理能力提升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河办字〔2022〕16号)和《河曲县抓党建促乡村治理能力提升任务细化落实方案》(河办字〔2022〕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更新调整了《河曲县乡镇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共计35项),现予公布,请认真贯彻落实,依法履行职责。
(此件公开发布)
河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6日
河曲县乡镇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 名称 |
事项类型 |
设定依据 |
县级指导部门 |
权力 主体 |
1 |
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16号) 第三十七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2 |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或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16号)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
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3 |
对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血吸虫病防治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3号) 第五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修复或者赔偿损失,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县卫生 健康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4 |
对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法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年修正) 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
县教育 体育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5 |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 |
行政强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
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6 |
对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的植物、堆放的物品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
行政强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2018年修正) 第六十九条 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
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商务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7 |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制止、铲除 |
行政强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8年6月施行) 第十九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禁毒条例》(2020年修订)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落实毒品和制毒物品管制措施;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发现其他毒品违法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 |
县公安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8 |
对防汛遇到阻拦和拖延时的强制实施 |
行政强制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11年修订)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在非常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和大局安全,必须作出局部牺牲时,在报经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可以采取非常紧急措施。实施上述措施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
县农业农村局和水利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9 |
对受到地质灾害威胁情况紧急时的强行避灾疏散 |
行政强制 |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二十九条 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
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10 |
对动物强制免疫的实施 |
行政强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 第八条第二款 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第十八条第二款 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
县农业农村局和水利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11 |
对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设的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管理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政办发〔2020〕117号) 第二十九条 建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一)未按规定进行开工登记,擅自开展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筑活动的;(二)未按规定组织农村自建低层房屋竣工验收,或者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将农村自建低层房屋投入使用的;(三)未按规定进行技术鉴定,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的。 第三十条第一款 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设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工,限期整改:(一)由不符合从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接农村自建低层房屋设计、施工、监理业务的;(二)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变更设计图的;(三)未按工程建设有关标准、规范、操作规程实施农村自建低层房屋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四)偷工减料或者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的;(五)不接受监督管理或者对发现的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六)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竣工验收的。 |
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12 |
对农村其他房屋建筑活动的现场管理和日常巡查 |
行政检查 |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管理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政办发〔2020〕117号) 第四条 本办法中,农村房屋建筑分两类: (一)农村自建低层房屋。指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内、两层以下(含两层)、跨度小于6米的,农民自建自住或者村集体建设用于办公室、警务室、卫生室、便民服务点、农产品加工作坊的房屋建筑;(二)农村其他房屋。指上款规定之外的其他农村房屋建筑。 第二十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办公室对农村其他房屋建筑负现场管理责任,必须对项目是否具备施工条件进行现场查验,对施工过程进行现场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劝阻并向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
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13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 第九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地方政府规章】《山西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2021年省政府令第293号) 第四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港区、保税区、风景区等应当按照职责,或者受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县应急 管理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14 |
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现场巡查 |
行政检查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 第三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食品安全工作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的食品安全监督员,应当依法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生产经营活动开展现场巡查:(一)督促和帮助无证生产经营者及时办理有关手续;(二)督促和引导食品小摊点在划定区域和时段经营; (三)督促其规范生产经营活动,排查食品安全隐患;(四)制止和纠正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及时报告涉及食品安全的行为。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15 |
对本辖区禁止野外用火的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2020年5月施行) 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辖区禁止野外用火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火知识培训和火灾扑救演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防火工作。 七、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在重要路口设立防火检查站,在重点地段、重点区域设置巡山、护林专业队,做好巡查巡护。 |
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16 |
对地质灾害险情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十五条第一款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
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17 |
对消防安全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 第三十一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
县应急 管理局; 县消防 救援大队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18 |
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协商不成的争议的处理 |
行政裁决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 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
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19 |
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的处理 |
行政裁决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
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20 |
兵役登记 |
行政确认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21年修订) 第十五条第二款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行政区域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初次兵役登记。 |
县人民 武装部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21 |
为应对突发事件对单位和个人财产的征用 |
其他行政权力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007年11月施行) 第五十二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请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
县应急 管理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22 |
对辖区内养犬的管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国务院批准,1991年卫生部令第17号发布) 第二十九条 狂犬病的防治管理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三)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养犬的管理,捕杀狂犬、野犬。 |
县卫生 健康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23 |
对村民委员会选举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20年修正)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村民有权向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一)拖延选举时间的;(二)违反选举程序的;(三)擅自调整、变更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或者停止其工作的;(四)用暴力、威胁、欺骗、伪造选票、毁坏选票或者票箱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五)对检举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的违法行为或者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提出罢免要求的村民进行打击报复的;(六)伪造选举文件或者谎报、瞒报选举结果的;(七)村民委员会换届后拖延或者拒绝移交的; 第五十六条 有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有关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限期组织换届选举,并视情节轻重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有第五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行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查处理。有第五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行为的,由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予以纠正,并追究行为人的行政责任。有第五十五条第四、五、六、八项规定行为的,由县级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组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有第五十五条第七项规定的无故拖延移交行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批评教育,并督促移交。拒不移交超过规定期限二十日的,由县(市、区)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组责成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十八条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乡(镇)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宣布其当选无效,同时取消其在本届再次竞选的资格。 |
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24 |
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处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 (2018年修订) 第十九条第二款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
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25 |
对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行政法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6号)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有权终止供养服务协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26 |
对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处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年修订)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县卫生 健康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27 |
对违法违规露天焚烧秸秆行为的处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 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露天焚烧秸秆。 【部门规章】《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2003年3月11日)第三条 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等有关部门负责秸秆禁烧的监督管理;农业部门负责指导秸秆综合利用的实施工作。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2017年3月1日施行)第二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对本行政区域秸秆焚烧、垃圾和污水处理、畜禽养殖粪便处置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2018年9月施行) 二、各级人民政府是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工作。 六、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区域联动、乡镇为主、村组落实的防控机制,实施网格化监管,充分利用科学监测手段,实现对露天焚烧秸秆全方位、全天候监控,确保禁止露天焚烧秸秆任务细化到田、责任到人,并建立健全火情处置机制。 |
忻州市生态环境局河曲分局;
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28 |
对损坏、污染旅游公路和严重影响旅游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等行为的处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地方政府规章】《山西省旅游公路管理办法》(2020年省政府令第280号) 第十九条 在旅游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法设卡、收费; (二)摆摊设点、堆放物品、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 (三)打谷晒场、漫路灌溉、作业种植、焚烧秸秆、堆粪沤肥等农事活动; (四)撒漏污物、倾倒垃圾、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 (五)在公路桥梁桥孔、通道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明火作业、搭建各类设施; (六)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行驶; (七)损坏、涂改、擅自移动附属设施; (八)车辆在运输货物着地的情况下行驶; (九)其他损坏、污染旅游公路和严重影响旅游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行为。 农业机械因作业需要在旅游公路上短距离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第六项限制,但是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在属于旅游公路的村道上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
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29 |
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 第二十六条 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对该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拆迁。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30 |
对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等行为的处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部门规章】《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体委令第10号,2017年修正)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清退和修复场地、赔偿或者修复器材、设备。 |
县教育 体育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31 |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上报 |
其他行政权力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18年修正) 第四十条 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
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32 |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责令改正 |
其他行政权力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年修订)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筹资筹劳的,不得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上限控制标准,禁止强行以资代劳。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 |
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33 |
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制止 |
其他行政权力 |
【行政法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3号)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2017年3月1日施行)第二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对本行政区域秸秆焚烧、垃圾和污水处理、畜禽养殖粪便处置实施监督管理。 |
忻州市生态环境局河曲分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34 |
对针对老年人恶意推销保健品、食品、药品、器材等行为的制止 |
其他行政权力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2021年修订) 第六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组织城乡社区开展老年人预防诈骗知识宣传等活动,及时制止和举报针对老年人的恶意推销保健品、食品、药品、器材等行为,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
县卫生 健康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35 |
对辖区内餐饮浪费的预防和制止 |
其他行政权力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规定》(2021年3月施行)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所辖区域内的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工作。 |
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商务局;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注: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35项,其中:行政处罚4项,行政强制6项,行政检查7项,行政裁决2项,行政确认1项,其他行政权力15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