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12-15 大 中 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控制散煤污染,进一步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州市空气质量巩固提升2021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忻政办发〔2021〕50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禁煤区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煤区范围
(一)长城大街中心线至北侧80米,西起临隩大道,东至安康路,总长1557米,此区域面积12.456万平方米。
(二)南起陶新街,北至长城大街,东起汇源路,西至康乐路西50米,此区域面积11.1万平方米。
(三)黄河大街南侧50米至北侧70米,西起古渡广场,东至唐坪路,此区域面积30.288万平方米。
(四)黄河东大街南侧80米至北侧50米,西起唐坪路,东至开元路,此区域面积29.58万平方米。
(五)益民北路(黄河大街至长城大街)东西两侧各50米,此区域面积7.74万平方米。
(六)南起向阳街,北至黄河大街,西起圆通路,东至隩州路,此区域面积10.122万平方米。
上述区域面积合计101.286万平方米。
二、禁煤区管理规定
(一)在禁煤区内全面采用清洁能源取暖,严禁储存、销售和燃用煤炭及其制品。
(二)禁煤区内的单位、经营户和居民户要自觉清理现有煤炭燃料及其制品。
(三)对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市场、生态环境、城建交通、发改(能源)、公安等部门及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没收煤炭燃料及其制品和燃煤设施,并进行处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视情节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禁止运输煤炭车辆违规进入禁燃区;禁止任何企业和个人向禁燃区销售煤炭及其制品。违反规定的,由市场、发改(能源)、城建交通、公安交警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擅自储存、运输、销售、使用燃煤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劝阻和举报。举报热线:12315、12369。
三、县政府将根据总体规划、清洁取暖状况和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要求,适时调整禁煤区范围,并予以公示。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