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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河曲县考核领导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曲县政务督查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1-11-03       大    中    小     

   河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河曲县考核领导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河曲县政务督查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河曲县政务督查考核管理办法》已经县考核领导组、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河曲县政务督查督办工作制度》(河政办发〔2014〕75号)自行废止。 

                          河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河曲县考核领导组办公室 

                             20211026 

      此件公开发布 

  河曲县政务督查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务督查工作,强化督查结果的应用和政府机关效能建设,确保政令畅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精神和国务院《政府督查工作条例》,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政府办公室是县政府政务督查工作的承办部门,是全县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的组织协调机构,负责全县政务督查制度的制定、修订,负责政务督查工作的组织开展、协调和指导。 

  第三条  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组办公室是县委、县政府对全县各机关单位年度考核工作的承办、组织、协调部门,负责对县政务督查结果在年度目标考核工作中的运用,强化政务督查效果。 

  第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应明确内部政务督查工作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县政府办公室转办的政务督查事项的督促、检查、落实和反馈。 

    

  第二章  政务督查的原则 

    

  第五条  务求实效原则。政务督查工作督查的重点是督进度、督质量、督效率。关注的是政府的决策部署是否落实,发现问题是否解决到位。充分发挥政府参谋助手、综合协调、推进落实的作用。 

  第六条  问题导向原则。政务督查工作要坚持问题导向,哪项重点工作在落实过程中出现问题,政务督查就跟进到哪里。要查明问题出现的原因,找准解决问题的症结所在,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推动工作落实。 

  第七条  奖惩并重原则。对督查中发现的不作为、慢作为、推诿扯皮、违法违规行为,该通报批评的通报批评,该问责的按程序提请有关部门启动问责程序;对发现的好经验、好做法、好典型,该通报表扬的通报表扬,该表彰奖励的提请县委、县政府进行激励。 

  第八条  实事求是原则。政务督查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职权,真实的反映督查情况,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督查任务。督查人员要加强与被督办部门的沟通与联系,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馈有关情况,并对涉密事项严格保密。 

    

  第三章  政务督查的内容 

    

  第九条  督查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 

  (一)督促检查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督促检查省委、省政府经济工作会议和省政府工作报告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督促检查市委、市政府经济工作会议和市政府工作报告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督促检查上级党委、政府领导批示转办、交办件的贯彻落实情况。 

  第十条  督查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 

  (一)督促检查县委、县政府经济工作会议和县政府工作报告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督促检查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重大项目的的落实情况; 

  (三)督促检查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其他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执行情况; 

  (四)督促检查县政府领导批示和交办的工作事项的办理情况; 

  (五)县政府认为需要督促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督查由政府系统承办的县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情况;督促、检查由我县承办的省、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 

    

  第四章  政务督查的形式与方式 

    

  第十二条  督查形式 

  (一)日常督查。重点围绕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其他会议议定事项、上级党委、政府领导批示件、转办件由政府系统承办的事项、县委主要领导批示件需要政府系统落实的事项、县政府领导批示件等事项的落实情况开展的督查工作。重在求精求细。 

  (二)小微督查。根据县委主要领导或县政府领导的批示要求,围绕某一具体事项或发现的具体问题深入实地开展的督查工作。重在求快求活。 

  (三)专项督查。根据县委、县政府的安排或主要领导的安排,围绕某项重大决策、重点工作、重大典型案件开展的督查工作。重在求准求深。 

  (四)综合督查。根据县委、县政府的安排,围绕全县各项重点工作开展全面性、综合性督查工作。重在求实求效。 

  第十三条  督查方式 

  (一13710系统督办。根据督查任务,按照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职能职责分解任务,确定承办部门,提出办理要求,发督查督办通知,督促有关部门按规定时限书面报告落实情况。适用于涉及面广、任务量大的综合性的督查工作,或者重在掌握工作进度事项的督查。 

  (二)催办督查。对按时限要求需要落实的事项,采取电话催办、发催办通知单等方式,督促承办部门按时上报贯彻落实情况。适用于日常督查事项或者对未按时报送工作进度情况、出现进度落后倾向的督查事项。 

  (三)实地督查。根据县领导安排,需要派出督查组直接深入实地,重在了解工作进度、质量、成效的督查方式。适用于小微督查、专项督查或综合督查任务中需要实地核查事项的督查。 

    

  第五章  政务督查的程序 

    

  第十四条  立项登记。凡属政务督查内容,根据上级机关转来的督办事项、县委主要领导和县政府领导指示、交办的需要督办的事项、县政府有关会议议定事项,填写《督查登记表》,逐项进行登记,包括交办机关或交办人、交办时间、内容摘要、承办单位、办理时限等,以备存查。 

  第十五条  督查通知。督查事项登记后,要立即向承办部门发出政务督查通知或电话通知,提出督查要求、办结时限等。对文件、会议已明确承办部门和办结时限的事项,不另发通知。 

  第十六条  催办督办。对转至承办单位的督查事项,对规定时限内未能及时办结或不符合办理要求的,县政府办公室要及时催办,并限期办结。对县政府领导的批示要求实地督查的事项,组织有关工作人员组成督查组,按要求开展实地督查。 

  第十七条  办结反馈。承办部门办结督查事项后,要及时写出《办理情况报告》,要依据有关政策,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报告要内容充实,重点要突出,简明扼要,须部门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送交县政府办公室。对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要写出综合性报告,并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对情况复杂一时难以办结的,要及时报告办理的进展情况,并申请延期,必要时提出办理工作计划或方案。县政府办公室收到《办理情况报告》后,应及时呈送县政府领导或予以通报。 

  对实地督查事项,在督查工作结束后,督查组要写出督查报告,及时向县委、县政府领导反馈督查情况。 

  第十八条  立卷归档。县政府办公室对督查事项的全部材料,要按规定进行搜集整理,及时立卷归档。 

    

  第六章  政务督查的制度 

    

  第十九条  审批报备制。除县委、县政府统一部署和依法依规开展的督查考核外,县政府各部门不得自行设置以乡镇政府为对象的督查考核项目,不得在部门文件中自行规定全县性督查考核事项,确需开展的要一事一报,经县政府领导批准、县政府办公室备案登记后方可开展督查考核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1次综合性督查考核,同类事项可合并进行,涉及多部门的联合组团下去,防止重复扎堆、层层加码,影响基层的正常工作。部门督查考核不能打着县委、县政府的旗号,日常调研指导工作不能随意冠以督查、检查、巡查、督察、督导等名义。 

  第二十条  实行年度计划制度。县政府各部门拟开展的涉及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本系统全县性的业务督查考核事项,要在年初报县政府办公室研究审核,由县政府审批,统一以年度计划的形式以县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印发执行。对紧急突发事项的督查,可以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分工负责制度。县政府办公室内设的各科室分别负责对口服务县政府领导分管工作范围内的日常督查事宜。督查科重点负责除日常督查以外的其他督查事项。各科室负责的日常督查事项根据情况按程序审定后,可以以县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向全县发布督查通报,同时知会督查科记录在案。 

  第二十二条  协调配合制度。在督查过程中,县政府办公室可根据需要吸收县政府各相关部门的督查人员参与督查工作,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选派素质高、责任心强的人员参与完成。 

  此外,根据政务督查工作需要可邀请县人大代表和县政协委员参与督查工作,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参政议政作用,进一步强化督查效果。 

  第二十三条  赋予牵头单位提请督查通报权。对于综合性较强的工作,牵头单位对配合单位的工作有权提请县政府办公室进行专项督查,也有权提请县政府办公室在全县范围内通报。牵头单位将有关情况详细向县政府办公室报告后经县政府领导审核同意,按牵头单位的要求进行督查或通报。 

    

  第七章  督查结果的运用 

    

  第二十四条  县政务督查结果,按程序经县政府领导审批同意后,均以《通报》的形式向全县公开通报。 

  第二十五条  政务督查结果实行积分法进行累计积分,上不封顶。各单位积分经过统一的计算公式获得加分分值,该加分分值作为额外加分项,记入县考核办对有关单位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总得分中。 

  第二十六条  综合督查或专项督查事项,督查结果中该事项被评为“优秀”的,牵头单位得5分,该项工作的各配合单位得0至4分;被评为“合格”的,牵头单位得3分,该项工作的各配合单位的-1至3分;被评为“不合格”的,牵头单位加-3分,该项工作的各配合单位加-2至1分;出现重大失误,有工作人员被问责处理或落入全市后三位或被上级通报批评、问责的牵头单位加-5分,该项工作的各配合单位加-3至0分。 

  第二十七条  综合督查或专项督查中“优秀”、“不合格”“合格”评价的评定标准。 

  (一)对于纳入“13710”督办事项,各单位的额外积分按照县政府办公室的每一次通报中优良率在90%(含本数)以上的单位评为“优秀”;优良率在60%(不含本数)以下的评为“不合格”;记优良率在60%-90%的评为“合格”。通报一次记一次积分。在全年13710督办事项的所有通报中,平均优良率排全县前三位的再分别累计5分、3分、1分。 

  (二)在督查事项中,牵头单位充分发挥了组织、协调作用,各配合单位认真履行了本单位职能职责,该项工作被上级单位表彰的;该项工作被县政府办公室通报表扬或者获得激励措施的;按照县政府的安排,按时完成、未被书面催办的或者超额完成任务的;对各级督查发现的问题按要求积极整改、落实到位受到充分肯定的督查事项可评为“优秀 

  (三)在督查事项中,该项工作被上级通报批评的,或者出现重大失误被县委主要领导或县政府主要领导严厉批评的,或者出现重大失误遭到媒体揭露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或者有工作人员被问责处理的,或者工作进度严重滞后不达预期进度一半及以上的,或者工作质量严重不合格受到各级领导批评或者媒体反映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其他严重背离工作推进本意的可以评为“不合格”。 

  (四)在督查事项中,不具备“优秀”或“不合格”条件的事项均可评价为“合格”。 

  第二十八条  在政务督查事项中,各配合单位的得分情况由牵头单位根据配合单位在日常工作中的配合优劣情况给出。如果牵头单位不给予评价则扣牵头单位2分。 

  第二十九条  在各类督查事项通报中,被县政府办公室在全县范围点名通报批评的,各有关单位一律加-3分;被县政府办公室点名表扬的,各有关单位加5分;对发现问题被通报,各有关单位加-1分,但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到位的加3分,不能按时整改到位的再加-3分;有工作经验在全县以上范围推广的加3分,被评为优秀的此项不再累计。此条与第二十六条不重复计分。 

  第三十条  年底各单位额外加分分数按下列计算方法求得。单位额外加分分数=单位实际累计积分得分÷该单位每一次记录的积分满分累计分×10。各单位每一次记录的积分满分按5分计。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县政府系统。县人民政府以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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