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护野生蝎子这一宝贵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及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禁捕捉野生蝎子的紧急通知》(晋林发电〔2020〕39号)精神,现通告如下:
一、在全县范围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交易、运输、收购、食用野生蝎子。
二、禁止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餐饮等交易场所以及运输、仓储、快递等经营者,为非法交易、运输、利用野生蝎子及其制品提供服务,为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三、县林业、公安、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有效打击非法猎捕、交易、运输、收购、食用野生蝎子的违法行为。
四、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对继续进行非法猎捕、交易、运输、收购、食用野生蝎子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违法行为从严从重惩处。确认以食用为目的捕捉野生蝎子或一年内累计非法猎捕蝎子超过1000只,由县林业部门提起公益诉讼追究刑事责任;1000只以下,予以罚款或拘留等行政处罚。对拒绝、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县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治安处罚;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林业、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发动社会力量,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宣传好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及重要意义,提升全县群众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意识,在全县范围内形成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良好氛围,有效制止非法猎捕、出售、收购野蝎子的行为,维护生物多样性,加强生态保护,巩固生态建设成果。
六、每个公民都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发现非法猎捕、交易、运输、收购、食用野生蝎子的行为,应当予以检举。
检举电话:0350-7221784、13133347896、15003505366
七、本通告从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