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改善县城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以及《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忻政发〔2018〕32号)要求,我县已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施时间和区域
自2020年9月7日起,县城建成区内(站后路以西,临隩大道以东,长城大街以南,临隩大道以北)形成的闭合区域内,全天24小时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认定标准
非道路移动机械指不在道路上行驶的机械,主要为: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林业机械、园林机械、船舶运输等机械,包括但不限于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挖掘机、打桩机、沥青摊铺机、拖拉机、发电机、联合收割机、非公路卡车等。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为国一及以下标准(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有关要求
(一)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用区内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依法予以处罚。公安、住建、交通、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予以配合,并根据各自职责,在日常管理工作中落实本通告要求。
(二)凡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单位、个人需向所在辖区生态环境部门编码登记,生态环境部门对完成信息登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按照统一编码规则发放非道路机械环保标牌,新购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在购置之日起30日内完成编码登记。
(三)本通告不适用执行应急抢险任务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和农忙作业时间段内的农业机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