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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曲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曲县县级调控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0-11-10       大    中    小     

河曲县级调控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县级调控粮是县人民政府调控全县粮油市场和实施社会粮食应急救的重要物质基础。为了进一步规范县级调控粮储备管理,建立管理科学、调控有力、吞吐灵活、人员精干的县级调控粮储备管理服务体系,保证县级调控粮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保护农民利益,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县级调控粮储备在实施宏观调控中的作用,依据《忻州市储备粮管理暂行规定(忻政办发200812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调控粮,是指县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县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

第三条  从事和参与县级调控粮储备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调控粮储备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县级调控粮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县级调控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县级粮食主管部门直属的国有粮食企业是县级调控粮存储企业未经县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县级调控粮储备。

 

第二章    

 

第五条  县发改局(粮油中心)会同县财政局负责对县级调控粮储备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并对县级调控粮储备的库存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订和完善县级调控粮储备库存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监督检查库存县级调控粮储备数量和质量,并适时组织轮换。

(三)负责县级调控粮储备损失、损耗的核实与处理。

(四)负责县级调控粮储备库存实物台账管理系统的规划与建设。

(五)负责组织县级调控粮储备仓储管理技术的开发、推广和应用。

(六)负责委托承储县级调控粮储备企业的资格审核、合同签订以及其他管理工作。

(七)负责向县政府提出县级调控粮储备的各种补贴标准建议,并将有关补贴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八)负责对全县储粮企业进行检查指导。负责应急成品粮生产企业的资质审核、确认、合同签订以及其他管理工作。

(九)负责县级调控粮储备质量数据的收集整理。将承储单位上报的各项质量数据、县级调控粮储备的质量半年报数据、入库出库监测数据等纳入质量数据库。

(十)按入库、储存、出库等环节,分批次分时段跟踪收集质量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判定,形成质量报告。

(十一)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方式,对县级调控粮进行质量检查和抽查,并根据检验结果,每期做出分析报告。

(十二)按要求开展县级调控粮储备的卫生监测工作。

第六条  承储企业负责县级调控粮储备的库存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执行县政府规定的县级调控粮储备的入库成本,绝不能擅自更改。

(二)严格执行县级调控粮储备库存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负责县级调控粮储备的安全保管和规范化管理,采用科学储粮技术,确保粮食数量真实、品质良好、储存安全。

(四)负责完善县级调控粮储备库存实物台账的建立,定期向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上报实物台账和有关财务、统计、仓储报表。

(五)及时、准确地报告库存数量、质量和管理情况,适时反映轮换建议。

(六)按主管部门的要求,具体组织落实县级调控粮储备的出入库工作和轮换工作。

第七条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县级调控粮储备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轮换费用、损耗、价差亏损等财政补贴,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县级调控粮储备的品种、数量、质量、入库成本经县政府核准确定后必须遵照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二)县级调控粮储备贷款利息、管理(储存)费用、轮换费用、损耗、价差亏损等财政补贴。

1.利息:拆借、自筹等形式形成的贷款利息,按照县政府批准的贷款利率和期限据实计算,以月及时足额拨付承储企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曲县支行(以下简称县农发行)贷款利息,由县财政局按当期贷款利率计算,以月拨付承储企业,承储企业及时支付县农发行。

2.费用补贴标准按照财政关于印发《忻州市储备粮油财政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337)文件执行。储备粮食(原粮)每年每公斤补贴费用0.10,轮换费用补贴标准为:轮换每次每公斤补贴0.10元,成品粮油费用补贴标准也参照该文件执行。实行包干补贴,以季拨付承储企业。

3.轮换或动用形成的价差亏损,承储企业申报主管部门和县财政局审核,报请县政府批准后据实补贴。

(三)县级成品粮储备资金、管理费用、轮换费用等补贴。县财政局安排县级调控粮储备资金,足额拨付承储企业。管理费用、轮换费用补贴标准合并为0.28元/公斤·年,以季足额拨付承储企业

(四)会同县发改局(粮油中心)、县农发行共同签定监管协议,明确各责任。确保县级调控粮储备的数量准确、质量达标、储存安全;确保各种利息、费用补贴的及时足额拨付和使用规范确保提供信贷资金的安全。

(五)根据承储企业每季填报《县级储备(应急成品)粮储备补贴申报表》进行拨付

第八条  县农发行负责按照有关信贷政策规定,给予符合条件的国有油企业从事收购(调入)、管理调控粮油所需资金提供贷款支持县级调控粮储备实行贷款与粮油库存值增减挂钩、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凡是储存县级调控粮储备的企业必须在县农发行设立基本账户,接受农发行信贷监管。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县级调控粮储备贷款或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三章  计划与轮换

 

第十条  县级调控粮储备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由县发改局(粮油中心)会同县财政局,根据有关政策和总体宏观调控需要提出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县级调控粮储备的购进、销售,由县发改局(粮油中心)会同县财政局和县农发行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储存规模、品种、期限和总体布局方案共同下达承储企业,承储企业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县级调控粮储备轮换实行计划管理县发改局(粮油中心)负责监管县级调控粮储备的轮换。

(一)轮换原则:库存粮食坚持推陈储新、安全储粮、适时轮换、确保品质的原则,实行均衡轮换。资金实行购贷销还的原则,即:轮出时全额收贷,轮入时等额发放贷款。

(二)轮换期限:小麦4年,玉米3年,成品粮3个月。依据粮油理化检测品质指标,对不宜存的粮油必须及时进行轮换,对品质指标接近不宜存或达到储存期限的也要积极进行轮换;在轮换期限内,各项品质指标良好的,根据市场机遇也可适时进行轮换;对达到轮换期限,但品质符合储存标准的经批准可适当延期储存。

(三)轮换办法:

1.县级调控粮储备实行均衡轮换。轮换时,县发改局(粮油中心)书面知会县财政局和县农发行,并提供相应收购计划、购销合同等有关资料后,可采用先购后销、先销后购、即购即销等方式进行轮换。轮空期不能超过4个月,轮空期按每批次轮换滚动计算,特殊情况延期必须报请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2.县级应急成品粮的生产、储备采取生产购进定点,库存保持常量,实物循环轮出的办法,实行动态管理。轮换出库的成品粮由承储企业自行组织销售、自负盈亏。为保证应急成品粮紧急状态下的有效供给承储企业必须具备保证3天内达到总体储备规模的能力。为确保县级应急成品粮轮换工作顺利进行,在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承储企业可依托县级粮油配送中心采取委托加工生产企业直销、委托零售商代销、售后回购等方式,积极培育客户群体,稳定轮换需要的销售市场。

第十三条  轮换(含动态轮换)原则上不做库存成本调整。因特殊原因形成价差亏损按第七条有关规定办理。轮换(含动态轮换)期间,县财政局正常拨付各种利息和费用补贴。超过轮空期,以挪用县级调控粮储备论处,县财政停拔轮空期间的利息、费用补贴。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将县级调控粮储备年度分批次收购、销售、轮换执行情况,及时报送县发改局(粮油中心)、县财政局、县农发行。

十五  承储企业不得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县级调控粮储备贷款、贷款利息及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十六  县级调控粮的轮换,承储企业应按轮换管理的规定及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县级调控粮储备的轮换应遵循有利于保证县级调控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油市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粮油价格剧烈波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四章  管理目标和基本要求

 

十七  县级调控粮储备库存管理的总体目标是数量真实、品质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确保政府随时调得动、用得上。

十八  县级调控粮储备库存管理的基本要求是坚持以防为主、综合防治的保粮方针,长期保持符合“一符六无三专四落实”仓储管理标准,合格率达到100%。“一符”即账实相符统计账、会计账与保管账“三帐”相符,保管帐与仓(垛)专卡相符,(垛)卡与库存相符“六无”即无害虫、无鼠雀、无变质、无事故、无重度不宜存、无污染“三专”即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四落实”即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地点落实。

第十  县级调控粮储备的品种、数量、质量、期限、销售价格、储存地点按照县政府的规定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动。调控粮计划执行期限五年。承储企业专职保管员、储粮仓房的确定及其调整须经县发改局(粮食中心批准方可实施;承储企业、生产企业、品种、数量、质量需要调整,必须县发改局(粮油中心)会同县财政局和县农发行提请县政府批准后予以调整。

二十  县级调控粮储备实行专仓挂牌储存,不得与非储备粮食混存。仓外专牌的标识为DC,由县发改局(粮油中心)统一制作。

二十一  承储企业要建立规范的县级调控粮储备专账,分仓保管账和专卡。专账要准确、及时地反映县级调控粮储备的数量、质量及轮换情况。专卡一式三份,分管领导、保管员、仓房各留一份。仓房调整、轮换时品种、数量有变动时要及时更换专卡,旧卡存档备案。

 

第五章  县级调控粮储备的动用

 

第二十  县发改局(粮油中心)会同县财政局和县农发行逐步完善县级调控粮储备的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县级调控粮储备情况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县级调控粮储备的建议。

第二十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可以动用县级调控粮:

(一)全县或部分地区粮油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县级调控粮、应急成品粮储备时。

(三)确需动用县级调控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  动用县级调控粮,由县发改局(粮油中心)会同县财政局和县农发行提出动用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包括动用县级调控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二十  县发改局(粮油中心)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调控粮动用方案下达的动用命令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  紧急情况下,县人民政府可直接决定动用县级调控粮并下达动用命令。

第二十  县级调控粮动用出库必须凭据齐全,及时登记账目,保证账实相符。出库时要准确计量,保管人员对数量负责。承储企业出库时要及时向县农发行报备。对不符合出库手续的,承储企业和保管人员有权绝,并报告县发改局(粮油中心)。

第二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擅自改变县级调控粮动用命令,有关部门应当予以积极支持和配合。

 

第六章  县级调控粮的安全储存

 

第二十  承储或代储县级调控粮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仓库容量达到国家规定的仓储规模,仓库条件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具有与粮油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油方式、粮油品种、储备粮油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

(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备粮油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储备粮油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份、害虫密度的条件。

(四)具有足够数量的经过专业培训,并具有相应资质的粮油保管、检验、防治等管理技术人员。

(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无严重违法经营记录。

(六)仓储管理达到六无粮仓标准。

三十  应急成品粮生产加工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国家相关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具备食品生产资质。

(二)具有相应的原粮、成品粮、副产品、包装物等的储存场所,符合有关规范要求,保持储存场所的整洁卫生。

(三)生产和储存场所保持在有毒、有害场所和其他污染源规定距离外,防止污染。

(四)具有与生产相适应的生产设备和设施,并匹配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

(五)设置专用的检化验场所,配备必要的检化验设备和人员,具有一定的检化验能力。

(六)废水、垃圾及废弃物处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七)配备必要的消毒、更衣、通风、照明、防鼠、防虫、防蝇等卫生保障设施,防止交叉污染。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十一  承储企业要加强对县级调控粮、应急成品粮的科学管理。

(一)储备仓房必须保持完好、干净整洁、成品粮仓库要配备隔热、降温、防潮和通风等设施。不得将可能造成粮食污染的装具、器具等与成品储备粮一并存放,不准使用禁止的化学药剂对空仓或库存粮进行处理,保证存储粮的食用价值和营养价值。

(二)调控粮、应急成品粮采取仓内包装储存,必须做到码垛整齐、垛型统一、数字准确、包装完整。装储存每垛不超过30吨,垛间距不小于0.8米,垛位高度不超过20层。

(三)县级调控粮、应急成品粮的计量误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包装物、标识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标签标准和有关规定,并标明等级、净含量、执行标准、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各项标签必须清晰、齐全、准确。

第三十  承储企业要广泛采用三低(低温、低氧、低药剂量)、机械通风、电子检测等科学保粮技术,尽量减少化学药剂用量,确保储粮品质,降低损耗。每年四月和十月对承储的县级调控粮进行质量和储存品质全项检测(统计数量分别以三月底和九月底库存数量为准),将检验结果按质量半年报要求上报县发改局(粮油中心)。每次质量检查后,要根据《粮油储备品质判定规则》的规定,对储存粮食做出评价,分为宜存粮油、不宜存粮油两个类别,县级调控粮储备不得出现重度不宜存粮食。

第三十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县级调控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

第三十  承储企业应当对县级调控粮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承储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县发改局(粮油中心)、财政局、县农发行每年十月份联合检查储备粮的管理情况。

第三十  承储企业不得以县级调控粮储备对外进行担保或清偿债务。承储企业在依法被撤销、解散或破产前,其储存的县级调控粮储备指标由县发改局(粮油中心)会同有关部门报请县政府同意后调出。

第三十六条  县级调控粮储备的损失处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  县发改局(粮油中心财政局和县农发行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县级调控粮承储企业执行本实施办法及有关粮油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县级调控粮储备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县级调控粮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县级调控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三十八  各承储企业对县发改局(粮油中心)、财政局、县农发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三十九  县发改局(粮油中心)应当加强对县级调控粮的经营管理和检查,对县级调控粮数量、质量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危及县级调控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并抄送县财政局及县农发行。

第四十条  县农发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信贷政策,加强对县级调控粮贷款的信贷监管。各承储企业对县农发行依法进行的信贷监管、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四十  县发改局(粮油中心)、财政局和县农发行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县级调控粮储备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予以纠正或处理;发现县级调控粮承储企业存在不适于储存县级调控粮的情况,县发改局(粮油中心)应当责成承储企业限期整改,到期不整改的,取消其承储资格。

 

第八章    

 

第四十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程序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及时下达县级调控粮储备收购、销售、补贴、贷款及年度轮换计划的。

)发现承储企业存在不适于储存县级调控粮储备的情况,未责成承储企业限期整改的。

)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第四十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改局(粮油中心)对有关责任人提出警告,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并取消其承储资格。

(一)入库的县级调控粮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卫生)标准要求的。

(二)对县级调控粮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县级调控粮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

(三)未采取科学保粮措施的。

(四)粮情检测记录不全及伪造记录的。

(五)检测设备、仪器不齐备,影响粮情检查的。

(六)仓储管理达不到六无粮仓标准的。

(七)未按上级主管部门下达轮换计划而擅自轮换的。

(八)粮油储存、质量等出现重大问题,不及时报告的。

(九)拒绝、阻挠、干涉县发改局(粮油中心)、财政局、县农发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第四十  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发改局(粮油中心)责令其改正,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套取的财政补贴全额退还,给予其主要责任人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动用、挪用调控粮油的。

(二)虚报、瞒报、拒报库存数量和质量的。

(三)擅自改换调控粮油品种、质量等级的。

(四)隐瞒有关事实、拒绝检查或对检举人打击报复的。

(五)在调控粮油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

(六)用调控粮油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

(七)县级调控粮承储企业、代储企业将县级调控粮原粮、应急成品粮储备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的。

(八)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出售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县级调控粮贷款和贷款利息、费用等财政补贴的。

(九)挤占、截留、挪用县级调控粮的贷款利息、费用等财政补贴,或者擅自更改县级调控粮入库成本的。

 

第九章    

 

第四十  本办法自2020111日施行。2009412日起施行河曲县县级储备管理暂行规定(河政发200929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局、财政局、粮油中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曲县支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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