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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曲县人民政府关于河曲县严禁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

 时间:2019-10-30       大    中    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和人居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山西省人大常委会9月30日通过的《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等,按照省、市关于秸秆禁烧工作的有关部署,经研究决定,现就严禁露天焚烧秸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秸秆,是指对玉米、高粱、谷类、薯类等农作物收获籽实和其他有用成分后剩余的物质,包括田间地头杂草、废旧地膜、树叶及垃圾等杂物。

  二、禁烧时间及范围。全年实行全区域、全时段、全面禁烧。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名义露天焚烧秸秆。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乡(镇)要进村入户,在田间地头,村委会开展宣传动员,让群众知晓禁烧政策、焚烧秸秆的危害和法律后果,提高广大群众法律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增强群众秸秆禁烧的自觉性。要加大反面典型的曝光力度,确保秸秆禁烧工作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四、强化监督管理。各乡(镇)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强化本辖区秸秆禁烧措施及网格化监管,坚持“谁种地,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到村、到地、到人。在全县禁止秸秆露天焚烧期间,河曲县大气污染防治领导组组建3个巡查组,对各乡(镇)实行包片全天候巡查,对巡查发现的焚烧行为,严格倒查,严肃追究,做到有火必禁,有烟必查,有斑(黑斑)必究,确保秸秆焚烧工作落实到位。

  五、严格追究责任。严格执行《河曲县2017年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及严禁秸秆焚烧专项行动方案》量化问责规定,一经发现秸秆焚烧行为,由生态环境部门对秸秆焚烧火点和秸秆焚烧痕迹进行取证后,移送公安部门和纪委监委,由公安部门负责立案查处,追究露天焚烧秸秆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由纪委监委对因监管不到位发生火点的乡(镇)、村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

  六、推广综合利用。各乡(镇)要把秸秆综合利用作为秸秆禁烧的重要先行措施,充分利用农机装备、设备,积极组织做好农作物秸秆还田离田工作。鼓励引导经营主体及农户,充分利用秸秆资源,通过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原料化、基料化综合利用,从根本上解决秸秆出口问题。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投诉、检举焚烧秸秆污染环境的行为。24小时举报电话:12369

  本通告自2019年10月29日起实行,请自觉遵守禁止露天焚烧规定,相互监督,共建“美丽”河曲。

  特此通告

 

 

  河曲县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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