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1-01 大 中 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县域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按照《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州市打赢蓝天保卫战2019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忻政办发〔2019〕70号)精神,结合我县《打赢蓝天保卫战2019年行动计划的通知》确定的目标任务,经研究,决定在县城建成区范围内划定禁煤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煤区范围
1.长城大街中心线北80米,西起临隩大道,东至安康路,总长1557米,此区域面积12.456万平方米。
2.黄河大街两侧50米,宽140米,西起古渡广场,东至隩州路,长948米,此区域面积13.272万平方米。
上述区域面积合计25.728万平方米。
二、禁煤区管理规定
(一)在禁煤区内全面采用清洁能源取暖,严禁燃用散煤及其制品。
(二)禁煤区内所有单位、工商经营户和村(居)民户要自觉对现有煤炭燃料及其制品进行清理,2019年11月30日前实现“清零”。
(三)对违反以上规定的,由生态环境、工信、市场、交通、公安及文笔镇等单位依法没收煤炭燃料及其制品和炉具,并进行处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视情节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禁止运输煤炭车辆进入禁煤区;禁止任何企业(个人)向禁煤区内销售散煤。对违反此规定的,由公安、市场、交警、交通、工信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擅自储存、运输、销售、使用燃煤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劝阻和举报。
三、县政府将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大气污染防治需要,适时划定新的禁煤区并予以公布。
四、本通告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希望广大人民群众主动参与,积极举报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环保举报热线:12369。
特此通知
河曲县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