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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州市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文明守望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2-12-01       大    中    小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忻州市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文明守望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11 

  (此件公开发布) 

  忻州市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文明守望工程”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家文物局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意见》《山西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文明守望工程”实施方案》《山西省文物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认养、非国有博物馆发展、文物博物馆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等政策的通知》,进一步保护和利用我市丰富的文物资源,推进全市文物事业的持续繁荣发展,结合忻州实际,特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保护利用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署要求,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文物保护利用中的积极作用,确保社会参与保护利用的文物保护单位能以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服务于群众的文化生活需要,让群众能有更多获得感。 

  二、实施原则 

  坚持保护第一的原则。始终将保护放在首要位置,探索在保护中利用,在利用中发展的新途径,实现社会效益为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两促进。 

  坚持依法合规的原则。严格遵守文物保护等法律法规,科学保护,适度利用,强化监管服务、风险防范。 

  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在法律框架内,对于投资修缮保护并合理适度利用文物的,要与投资方签订协议,保障投资人取得合法合理收益的权利。 

  坚持积极引导,自愿参与的原则。要树立一批参与文物保护依法合理受益的典型,形成示范效应,增强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坚持文物保护全民参与、保护成果全民共享的原则,注重发挥文物的公共服务和社会教育功能,充分发挥文物建筑在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三、 实施范围  

  全市范围内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主要以古建筑、近现代代表性建筑为主。 

  四、实施内容 

  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实施文物保护利用项目,通过参与文物建筑本体保护修缮、历史风貌维护、旅游文创开发、文化传承发展等保护利用全过程,着力解决文物建筑保护管理力量不足、日常维护保养不到位、社会力量参与不够等问题,推动文物建筑“有人管、在利用、出效益”。 

  五、实施要求 

  社会力量利用文物建筑,不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不得开设私人会所、高档娱乐场所,不得对文物建筑本体造成破坏,不得将文物建筑转让或者抵押、质押等。 

  六、实施步骤 

  (一)名录发布 

  每年3月份,由县级文物主管部门选择国有或集体所有的文物建筑,拟定引入社会力量参与保护利用的文物建筑名录,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并向社会公开发布。鼓励条件成熟的县举办推介会。文物大县(定襄县、代县、五台县、繁峙县)公布名单原则上每县不少于5处,其他县公布名单原则上每县不少于2处。名录包括文物建筑简介、保护利用需求、所有人或使用人情况等基本信息。 

  (二)进行评估 

  县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多方面专家对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的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的经济实力、社会信誉等各方面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合格者方可与之签订协议 

  (三)签订协议 

  县级文物主管部门参照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协议参考文本,制定符合本地工作实际的协议文本,按照“一处一策”原则签订保护利用协议,在不改变文物所有权的前提下,在一定年限内(管理使用期限最长一般不超过20年)给予保护利用者使用权、经营权。明确保护利用要求、各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协议签订后,县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在 15个工作日内向省、市文物主管部门逐级备案。 

  (四)监督管理 

  县级文物主管部门制定社会力量利用文物建筑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和定期检查评估制度,对发生违法违规、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或者危害破坏文物安全等行为的,要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应责令终止协议。检查评估工作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检查评估结束后要形成专题报告,于每年12月底前逐级上报省、市文物主管部门 

  (五)退出机制 

  对于不能继续胜任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或在文物保护利用工作中出现重大纰漏的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由县级文物主管部门予以劝退,终止协议,确保文物安全与合理适度利用。协议终止后,县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在 15个工作日内向省、市文物主管部门逐级备案。 

  七、激励机制 

  鼓励建立文物保护利用基金,通过募集社会资金,用于扶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项目。探索为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的企业提供金融信贷等方面的政策支持。 

  市、级文物主管部门要统筹使用文物保护资金,对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效果良好的项目给予积极支持,进一步吸引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 

  大力宣传在参与文物保护利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的事迹,可以通过授予荣誉称号、奖状、证书等以及将典型人物及其事迹载入地方志等多种形式予以激励。 

  八、实施保障  

  (一)加强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要认真履行文物保护主体责任,将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纳入重点工作,及时发布确定引入社会力量参与保护利用的文物建筑名录等信息,快捷办理相关审批审核事项,必要时开通绿色通道,不断拓宽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的内容、方式和途径。  

  (二)宣传引导。加强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推广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典型案例、成功经验和有效模式,增强社会力量参与的获得感和荣誉感,扩大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广度和深度,营造全社会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督促落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加强对本方案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在推进文物保护利用改革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请示报告。 

  政策解读:

  忻州市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文明守望工程”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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