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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州城区机动车驾驶人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三)适应性训练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1-10-08       大    中    小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忻州城区机动车驾驶人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三)适应性训练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08         

  (此件公开发布) 

    忻州城区机动车驾驶人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三)适应性训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忻州城区机动车驾驶人道路驾驶技能考试(以下简称科目三)适应性训练场地的交通秩序管理,既满足本地考生考前训练需求,又确保考试线路及考场区域道路通行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39号令)及其考试工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目三适应性训练场地位于忻州城区龙翔街西段和牧马路交汇处的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三社会化考场,共有2条考试线路可在非考试时间用于适应性训练:1号线龙翔街春潮街龙翔街2号线龙翔街慕山桥龙翔街,每条线路往返3km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忻州城区从事适应性训练的备案车辆,以及持有申请科目三考试预约成功有效凭证(电子和纸质版均可)的学员。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科目三考场适应性训练的秩序维护和监督管理,通过加装监控抓拍设备,增派警力巡查管控等措施,规范训练秩序,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考试线路及考场区域保持安全、有序、畅通。 

  第五条 科目三考场投放适应性训练的车辆总数宜控制在60—100辆左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科目三适应性训练车辆总数适时进行宏观调控和规范管理。 

  第六条 凡预约科目三考试未成功的学员,可在忻州市城区开元街模拟考试1号线、南环街模拟考试2号线、顿奇街模拟考试3号线三处模拟考试路段进行模拟训练,待预约成功后,方可在科目三考场进行适应性训练。 

  第七条 所有参与科目三适应性训练的车辆和人员,应自觉维护良好的公共训练秩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防范和打击非法中介在该区域内干扰正常训练,欺骗坑害学员的违法行为。 

  第三章  应急管理 

  第八条 当考试需求增加,原限定的适应性训练车辆存在缺口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视情及时调配,尽量满足学员适应性训练的需求。 

  第九条 遇有重大活动、突发情况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对考试车辆和适应性训练车辆进行调控,可采取单双号、分时段训练的措施进行临时管控。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办法的举报投诉查处制度,方便群众通过信函、电话、网络等方式对违规适应性训练活动进行举报投诉,及时对举报情形予以查处,并向举报人反馈查处情况。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适应性训练的服务监督机制,定期对考场的适应性训练秩序、服务水平、考生满意度等方面进行监督,并向各驾校及其主管部门通报结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与相关法律、法规如有不相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符合本地情况的科目三适应性训练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忻州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11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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