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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州市文物安全防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9-02-28       大    中    小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忻州市文物安全防范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忻州市文物安全防范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7〕81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全省文物安全防范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9〕9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我市文物安全防范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属地管理、单位负责,打防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健全文物安全责任体系,夯实文物安全基础,解决文物安全突出问题,坚决遏制文物安全事故和违法犯罪案件多发势头,促进文物安全形势稳定向好发展。

  (二)工作目标

  着力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属地管理、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职工积极参与、社会支持监督”的文物安全格局,全力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文物治理局面。通过“四五四”工作法(即压实属地政府、行业部门、管理使用者、土地承包人“四项责任”,筑牢人防、物防、技防、联防、打击“五项防范”,强化组织领导、经费保障、督导考核、宣传教育“四项措施”),大力推进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立体化的文物单位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努力提升文物、博物馆单位的安全防范能力水平,使重大文物安全事故和文物违法案件明显减少。

  二、构建文物安全责任体系

  (一)落实各级政府属地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要把依法落实文物保护管理职责作为确保文物安全的立足点,坚决贯彻文物保护“五纳入”方针(将文物保护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要加强对文物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对重要的国、省、市保单位依法设立文物保护管理所,充实文物执法力量,建设安全防范设施,文物安全经费纳入本级每年财政预算。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要将文物安全工作纳入对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体系。

  (二)落实行业部门管理责任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履行文物监管责任,市直各有关单位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文物保护工作。

  1、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物局)。严格履行文物安全监管职责,强化安全检查和行政执法巡查,加强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和安保人员配备,指导文物、博物馆单位依法申报实施消防、技防工程,协调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开展文物安全专项治理行动,联合公检法等部门共同做好打击文物犯罪工作。

  2、市公安局。防范和打击盗掘、盗窃、倒卖、走私、破坏文物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强文物单位内保工作,整治文物单位周边治安环境,对破坏文物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3、市应急管理局。持续深入开展文物建筑消防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工作,进一步督促配备消防安全基础设施,强化管理人员消防安全培训,加大火险隐患排查治理力度,依法对文物单位消防设施进行审核验收,始终保持对文物建筑火灾的严防严控。

  4、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市本级文物安全经费投入。

  5、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在审查涉及文物保护的土地利用许可、服务(或其他)事项和制定城乡规划时,要书面征求文物部门意见;将文物保护规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在土地利用和矿产资源开采审批中加强文物保护,对危害文物安全且涉及土地利用或矿产资源开采的违法行为进行核查处理。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控地带内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许可前,要征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源头上防止文物安全事故的发生。

  6、市生态环境局。指导环评编制单位将文物保护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内容;对危害文物安全的环境保护违法行为进行核查处理。

  7、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控地带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开工许可前,要征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指导和督促各建设单位和各县(市、区)住建部门,加强城乡建设过程中的文物保护,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风景名胜区管理中加强文物保护。

  8、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托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梳理掌握辖区文物市场、文物商店、文物拍卖企业的情况和动态,严厉打击文物流通市场违法经营行为,规范市场秩序。

  9、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指导和督促全市相关宗教活动场所做好文物保护和安全管理工作,会同文物、公安等部门开展对宗教活动场所内文物的安全检查。

  (三)落实文物管理使用者的直接责任

  按照“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各类博物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管理使用人是本单位文物安全保护责任人,对本单位文物安全负全责。没有使用人的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责任,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承担。

  (四)落实文物安全保护工作“双四级责任制”

  “市、县、乡、村”为行政管理责任主体,“市局、县局、文管所、管理单位(或实际管理使用人)”为业务管理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确定本地文物安全保护工作的行政管理责任主体和业务管理责任主体,逐级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逐级传导工作压力,确保文物安全保护工作责任明晰、任务落地、问责有人。

  三、完善文物单位治安防控体系

  (一)加强文物保护队伍建设

  按照市、县分级分担的原则及每个文物保护单位不少于2名看护员的标准,依据《山西省文物保护员管理办法》,由市文物局遴选专职文保员对尚未成立保护机构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看护,所需经费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专职文保员、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兼职文保员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推荐,报市文物局审批后聘任,所需经费纳入县本级财政预算;以上工作于2019年12月底前完成。

  距离国家消防救援队(站)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县级以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建立微型消防站,并确保实体化运行。其他单位应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

  (二)加强文物安防工作的标准化建设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山西省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文物建筑电气防火导则(试行)》、《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GA27-2002)和《博物馆和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范系统要求》(GB/T16571-2012),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推进全市文物安防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

  1、博物馆和有保护机构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应建立符合规范要求的安全防范设施,新建或新备案的博物馆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不得开馆。

  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要加强属地内县级以上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田野文物的保护,要于2019年4月底前完成对土地承包人安全保护责任的教育培训,并签订安全责任书,土地承包人要加强对所承包土地的定期巡查,发现异常及时报告。向阳遗址、连寺沟墓地、九原冈墓群、东段景遗址、西社遗址、白村遗址、五王城遗址、武州城遗址、吴城遗址、林遮峪遗址、汾阳宫遗址等重要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要于2019年9月底前建成符合规范要求的报警、监控系统,并使用地下震动探测报警等科技手段进行防护。以上工作依据属地管理原则,所需经费纳入各县(市、区)财政预算。

  3、其他没有保护机构的文物单位,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于2019年3月15日前确定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落实必要的安防措施。

  (三)严厉打击文物违法犯罪

  要将打击文物犯罪专项行动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结合起来,按照“三追一挖”(即追逃犯、追文物、追资产、深挖案件和“保护伞”)和“四不放过”(即在逃人员不到案不放过、经济基础不摧毁不放过、“保护伞”不铲除不放过、被盗文物不追缴不放过)总体要求,持续发力,严厉打击,对发生的盗窃、盗掘、倒卖、破坏、损坏、走私等各类文物违法犯罪案件出重拳进行打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台山风景区管委会要按照《全省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实施方案》的要求,把文物保护纳入“雪亮工程”建设规划,将属地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视频监控建设作为文物安全工作的重要抓手。对国保单位中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古建筑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设置非消防用电负荷火灾监控系统。将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古玩市场纳入属地公安部门治安巡逻必到点,开展常态化巡逻,切实维护文物保护单位及周边治安秩序。严厉查处未批先建、破坏损毁文物本体和环境、影响文物环境风貌等法人违法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政府、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要全面提高对文物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依法履行文物保护主体责任,把文物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逐级分解落实文物保护责任,切实落实文物保护“五纳入”,将文物安全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加强对基层和农村地区文物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文物安全末端守护机制,在文物保护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物防、技防设施建设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撑和措施保障。

  (二)确保经费投入

  各县(市、区)政府、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要根据文物安全工作的实际需要,统筹编制年度财政预算。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对文物安全设施建设的支持。结合文物景区(景点)“两权分离”改革工作,推动经营权单位加强安全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力度,在经营协议中要明确对安全投入的资金额。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鼓励社会力量投入文物单位的安全设施建设。

  (三)强化督导落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应每年至少组织1次文物安全考核检查,重点考核文物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日常安全巡查情况、设施建设情况,消防培训和演练情况以及隐患排查整改情况,对安全责任不落实、隐患整改不到位等问题,要挂牌督办责令限期整改。

  (四)加大宣传教育

  各县(市、区)政府、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要定期对文物保护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文物保护安全防范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组织开展防火、防盗、防抢、防破坏、防自然灾害的应急演练,确保文物、博物馆单位从业人员熟练掌握安全知识和安保技能,切实提高文物安全防范能力。同时,要开展多种形式的文物安全宣传、典型案例警示教育,提高全民文物保护意识,震慑文物违法犯罪。引导广大人民群众树立正确文物收藏观,鼓励合法收藏文物,拒绝非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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