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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全面禁食野生动物 最高处10倍罚款

 时间:2020-04-02       大    中    小      来源:山西省政府门户网站

  4月1日,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记者从会上获悉,《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决定》已于2020年3月31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该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明确禁食野生动物种类 斩断交易链 

  据统计,我国自然分布的野生脊椎动物有7300多种,还有数量庞大的野生无脊椎动物。目前,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禁止食用的仅有406种。

  修改决定第三条规定,本省依法全面禁止食用下列陆生野生动物,具体包括:褐马鸡、黑鹳、华北豹、原麝、大天鹅、猕猴、刺猬等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陆生野生动物;野猪、草兔、原鸽、猪獾、黄鼬等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野生动物;蝙蝠、田鼠、蝉等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以外的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为了斩断各种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利益链条,在禁止野生动物交易方面,修改决定新增了两条禁止性规定:第四条“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交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第五条“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餐饮服务等交易、消费场所以及运输、仓储、寄递等经营者,不得为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提供条件、场所或者其他服务。”“餐饮经营者不得使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的名称、别称、图案制作招牌、菜谱等招揽顾客。”

  强有力法律震慑 最高10倍罚款 

  以重典治乱的立法理念,修改决定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分别对违法食用、交易、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参照上位法规定的最高上限,制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

  食用环节,违法食用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将有关违法信息计入社会诚信档案,没收陆生野生动物,食用的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食用的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并处陆生野生动物价值十倍的罚款。

  交易环节,以食用为目的,交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将有关违法信息计入社会诚信档案,没收陆生野生动物和违法所得,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并处陆生野生动物价值十倍的罚款。

  交易关联环节,为非法陆生野生动物交易提供条件、场所或者其他服务以及违法制作招牌、菜谱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将有关违法信息计入社会诚信档案,没收陆生野生动物和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

  猎捕环节,违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用于食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吊销特许猎捕证或者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十倍的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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